立法会五题:应用人工智能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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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香港警务处数年前购入具人脸识别功能的系统。有市民忧虑,政府部门广泛收集及使用人脸图像及其他生物特征资料,经结合各数据库的资料后可建立个人资料档案或信用评分系统。另一方面,外国已有法例规管生物特征资料的应用,防止市民被过度监控,以保障包括私隐在内的人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追踪、监察及记录其行动和位置,以及结合从公众领域收集到的大数据以建立个人资料档案,这些行为对私隐权的侵犯是否与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相若;如有研究而结果为是,政府会否(a)扩阔《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中「秘密监察」的定义,使执法机构须获授权并在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监察下应用人脸识别及相关人工智能技术,以及(b)禁止执法机构在法例修订前应用该等技术;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时,会否参考欧盟《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引入对自动化决策和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的规管,使资料当事人有权拒绝其个人资料被应用于自动化决策,以及有权要求公私营机构解释有关决策所用准则,以确保人脸识别系统和人工智能的应用符合透明、公平和尊重人权的原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在制订《香港智慧城市蓝图2.0》时,会否就人工智能与数据的应用,订立在道德标准和保障私隐方面的指导原则,并规定政府在研发及采购数据分析相关技术(包括人脸及影像识别)时,须评估其对人权的影响及通过独立的道德审查,以及在应用相关技术前向受影响人士解释有关技术的原理,以尽力降低负面影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议员的提问,根据保安局、创新及科技局(创科局)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提供的资料,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截听条例》) 提供严谨法律框架,规管执法机关所进行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行动。《截听条例》自二○○六年运作至今,一直有效地支援执法机关的运作,并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私隐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就执法机关而言,若有关行动可构成《截听条例》下的秘密监察行动,便必须取得小组法官或指定授权人员的授权。所有授权申请必须符合《截听条例》所订明的严格条件,即行动的目的必须为「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而且有关行动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验证准则。获授权行动在各个阶段均根据《截听条例》受到严格监控。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亦会监督有关执法机关执行《截听条例》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资讯科技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科技发展令机构更容易利用「自动化决策」以科技取代人类作出决定。在欧盟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下,如「自动化决策」会为资料当事人带来法律或重大影响,除了几项豁免外,该资料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个人资料不被用于只涉及「自动化决策」的决定,包括制作「个人概况汇编」。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角度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是规管有关「自动化决策」的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是一条科技中立的条例,无论以任何科技处理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亦须遵守《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包括有关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保安与使用的规定等。利用个人资料进行「自动化决策」亦应依从这些保障资料原则,例如在收集个人资料之前或之时通知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如作出「自动化决策」处理等。公署向资料使用者提供有关私隐影响评估的实务建议时,鼓励资料使用者评估使用个人资料的政策及程序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评估涵盖分析资料处理周期、如何避免或减低私隐风险等。因应新科技的发展,公署向不同业界提供特定指引,例如公署早前发布有关金融科技的资料单张,建议机构在利用大数据分析以评估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作出信贷评分时,应订立具透明度的私隐政策及措施,包括向资料当事人解释就其个人资料可享的权利(例如知悉资料使用者收集资料的目的和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
(三)创科局在二○一七年公布《香港智慧城市蓝图》,阐述构建香港成为世界领先智慧城市的愿景,并提出六个智慧范畴下超过70项措施。这些措施涵盖推动智慧城市发展的数码基础建设、政府及公营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鼓励公私营机构参与构建智慧城市的支援措施。《蓝图》为本港整体智慧城市发展的策略性文件,各项具体措施由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制订及落实,过程中有关政策局及部门须确保有关推行及操作细节符合适用法规,包括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相关规定,并适时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意见。智慧城市专门网站(www.smartcity.gov.hk)亦提供渠道,让市民提出意见及建议。
创科局正联同各政策局及部门进行相关检视工作,以期在二○二○年公布《香港智慧城市蓝图2.0》(《蓝图2.0》)。在制订《蓝图2.0》的过程中,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会安排公众参与(如焦点讨论小组)及业界交流,吸纳更多业界及公众意见,包括探讨应用不同科技时如何提升资讯保安及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等重要议题。
参考其他地区的最新工作,资科办亦计划在二○二○年开展研究一套符合在政府内部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指引,当中包括处理运用该等技术的相关伦理道德及私隐事宜,以期协助政府部门规划及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崭新技术。在研究过程中,资科办会与公署保持紧密联系。
多谢主席。
完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香港时间17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