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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加快出售租者置其屋计划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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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由一九九八年至二○○五年推行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让39个选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的租户以折扣价购买现居单位。房委会此后不再把任何屋邨加入租置计划,原因之一是租置计划下屋邨(租置屋邨)小业主及房委会公屋租户并存(混合业权),造成屋邨管理和维修上不少问题,例如房屋署未能在同时涉及出售单位及出租单位的楼宇有效进行维修工作。另一方面,行政长官在本年的《施政报告》中表示,会建议房委会积极部署加快出售目前39个租置屋邨内约42 000个未售出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房屋署收到多少宗有关在租置屋邨公用地方(例如学校及斜坡)维修事宜的投诉或求助,以及每宗个案的详情,包括每户摊分的维修金额;
 
(二)有何新思维,解决混合业权所引致的租置屋邨维修工作权责不清的问题;
 
(三)鉴于政府现时可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收回私家街道,政府可否引用该条例或其他法例收回租置屋邨的公用地方;如可,详情为何;及
 
(四)鉴于行政长官表示,原则上对重推租置计划并无异议,但由于实行租置计划会在短期内减少可供编配的公屋单位数目,而她会在整体公营房屋供应更有把握后邀请房委会认真研究,「更有把握」的具体指标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公屋轮候时间?
 
答覆:
 
主席:
 
  就陈振英议员的提问,我们现回覆如下:
 
(一)和(二)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于一九九八年至二○○五年期间共推出39个屋邨参与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现时,在这39个租置屋邨共约180 000个单位中,约42 000个单位仍未售出。现居住于这些未售出单位的租户,仍可选择购买他们的居住单位。
 
  租置计划下出现小业主和房委会租户并存在同一屋邨的情况,造成不少屋邨管理和维修上的问题。鉴于租置屋邨存在混合业权,房屋署未能有效处理同一幢租置大厦内一些同时涉及出售单位及出租单位的维修工作(如天花漏水、水管渗漏等)。
 
  为配合政府政策及《建筑物管理条例》,房委会鼓励业主参与屋邨管理事务并提倡业主自主,并一直协助租置屋邨业主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管理其物业和屋邨。法团接收屋邨管理权后,便会全权负责执行租置屋邨的日常管理事务和公用地方及设施的维修工作。
 
  作为租置屋邨内未出售单位的业主,房委会会派房屋署代表参选法团的管理委员会;若当选,房屋署代表会与其他委员共同参与屋邨管理工作,包括就日常管理和公契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向法团提供意见。另外,房屋署代表会鼓励各业主以屋邨的整体利益为依归,以保障所有业主(包括房委会)的权益,亦会向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未出售单位租户有关邨内的物业及公共设施管理事宜的意见及维修诉求,并鼓励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委会的租户保持沟通。
 
  房屋署未有统计过去五年有关租置屋邨公用地方(公契范围的邨内学校、斜坡)的维修事宜的投诉或求助数字、详情及每户就该等个案涉及范围最终摊分的维修金额等事项的相关资料。
 
  行政长官已于《2019年施政报告》邀请房委会积极部署如何加快出售这39个租置屋邨内的未售单位。我们认为这措施除可进一步满足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的置业诉求,亦有助解决租置屋邨因混合业权而衍生的屋邨管理和维修问题。我们拟于二○二○年第一季就可行建议措施谘询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三)如政府行使《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 章)收回土地,其目的须与道路工程或使用或附带事宜之目的有关。若以解决租置屋邨混合业权所引致的屋邨管理和维修问题为目的收回屋邨公用地方,这条条例未必适用。
 
  同样地,其他涉及收回土地的法例均有不同的立法原意、目的和适用范围。政府是否能够引用其他法例收回租置屋邨的公用地方,须视乎所收回的公用地方的实际用途,不能一概而论。
 
(四)近年,政府及房委会一直积极觅地增加公屋供应,以回应市民对公屋的需求。为增加公营房屋的供应,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在二○一八年十二月公布将未来十年的公私营房屋比例由60:40调整至70:30;将九幅原本计划在未来数年出售的启德及安达臣道石矿场用地改拨为公营房屋用途,以提供约11 000个公营房屋单位;和探讨重建房委会辖下的工厂大厦作公营房屋发展的可行性等。我们希望透过这些措施,逐步纾缓公营房屋供应不足的情况。待整体公营房屋的供应能大致满足市民需求及在谘询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后,我们会适时检视重推租置计划的可行性及相关安排(如适用)。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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