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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台湾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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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一名香港男子怀疑于去年二月在台湾杀害与其同行的香港女子后返回香港。由于政府无法根据现行法例把该名男子移送往台湾受审,保安局于本年二月向本会提交立法建议,以修订《逃犯条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政府已于本月二十三日正式撤回有关法案。另一方面,该名男子因洗钱罪成而被判囚,并已于本月刑满出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目前有否计划(例如透过现行机制)尽快把该名男子移送往台湾受审,为死者讨回公道,以彰显公义;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二○一八年二月发生的台湾杀人案涉及一名香港女子被一名香港男子杀害,涉案男子于案发后返回香港。涉案人于二○一八年三月被香港警方拘捕。律政司在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后,向涉案人控以四项「清洗黑钱」罪。涉案人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判清洗黑钱罪成,判囚29个月。

  行政长官于十月十八日收到涉案人当时在囚中的来信,表示决定刑满后就其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涉案人于十月二十三日出狱,并在当天透过传媒公开表达他愿意赴台自首,接受审讯的意愿。
   
  现时香港没有法律与台方进行逃犯移交及刑事司法协助。在对涉案人的刑事检控方面,律政司经充分及全面考虑了香港警方调查及搜集所得的证据后,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涉案人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包括他涉嫌在台湾干犯的杀人罪。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众所周知,杀人的罪行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均在台湾,因此台湾对案件绝对有司法管辖权。自去年十二月,台湾当局亦对涉案人发出通缉令,之后更把通缉令订为永久有效。特区政府认为既然涉案人已表达自愿到台湾接受审讯,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到台自首与司法协助无直接关系,完全可在司法协助以外直接了当地处理。

  现时,涉案人已服刑完毕,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如台方所述去将他续押或对他施加强制措施。对于涉案人今次自愿自首的决定,特区政府乐见其觉悟自省,愿意承担罪责,为案件的处理带来进展。事实上,特区政府收到涉案人的来信后,已即时透过香港警务处向台湾当局转达了涉案人的意愿,同时向台方表示港方会协助他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但这必须在台方尊重香港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的原则下进行。现时,港台双方已就涉案人赴台的安排展开联系,希望双方在尊重各自司法制度下务实处理,努力寻求方案让愿意自首的涉案人尽快到台湾接受审讯,让其有自新机会,让法治及公义得以彰显,让遇害者的家属得以释怀。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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