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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政府聘用残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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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罗智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的整体就业率近年维持在高水平,但残疾人士的就业率却持续处于低位。根据政府统计处于二○一三年进行的调查的结果,十五岁及以上残疾人士的就业率为百分之十三点六,当中43 000名持专上学历的残疾人士的就业率约为百分之三十四点七。另一方面,残疾公务员人数占公务员总数的百分比连续五年下降,由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百分之二点一下降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百分之一点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现有及新入职的残疾政府雇员(包括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数目及其占政府雇员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该等雇员的(i)聘用部门、(ii)残疾类别、(iii)所属职系及(iv)从事的工种,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政府作为全港最大的雇主,会否重新考虑在政府内部推行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以起带头作用;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政府架构内有不少工种(例如电话客户服务及某些文职工作)适合由残疾人士担任,政府会否考虑就指定工种职位进行招聘时,优先聘用残疾人士;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回应如下:
 
(一)政府没有要求政府职位申请人及在职人员必须申报其残疾情况,各政策局/部门是根据在招聘过程中申请人主动申报、要求就其残疾情况在遴选面试/测试时作出特别安排,又或现职残疾雇员申请资助购买辅助器材以便履行职务等情况下,得知有关公务员残疾的情况。因此,我们透过上述渠道得知的数字只反映已知最低的数字。在二○一六至一七至二○一八至一九年度各政策局/部门聘用已知有残疾情况(不包括有色盲或辨色偏差的人士)的公务员及新入职公务员人数,分别按残疾类别及政策局/部门划分,以及有关人员占整体公务员人数的比例,详列于附表一至附表四。我们并没有按在职或新入职的残疾公务员所属职系及从事的工种收集有关资料,亦没有整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相关数据。
 
(二)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为残疾人士提供技能训练及支援服务,让残疾人士在公开就业市场凭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残疾)担当具生产力和有酬劳的工作;并为雇主提供协助,以及致力推广伤健共融的社会。设立强制性的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规定雇主(包括政府)须聘用一定数目或比例的残疾人士,可能会对残疾人士造成负面标签效应,不利他们融入职场和社会。公务员事务局现时并没有计划就聘用残疾人士为公务员的人数设定上限或下限。我们的政策是通过制订适当的措施,协助残疾申请人投考政府职位,尽力确保残疾人士与其他申请人一样在投考政府职位的过程时享有平等机会,并给予他们适当的优先聘用机会。
 
(三)公务员的聘任是以公开及公平竞争为原则。在公开招聘的过程中,招聘当局会按申请人的品格、能力和表现,以及因应有关职系的工作要求而订明的入职要求评核所有申请人。如上所述,我们已通过制订适当的措施,协助残疾申请人投考政府职位,尽力确保他们与其他申请人一样在投考政府职位时享有平等机会。这些措施包括:(i)如有申报残疾情况的申请人符合有关职位的基本入职条件,便无须经过筛选程序(如有的话),直接获邀参加遴选测试/面试;(ii)招聘当局须主动询问个别有申报残疾情况的申请人是否需要任何协助或调节安排,并因应他们的特别需要,适度调整测试/面试程序;(iii)如招聘委员会认为某位有申报残疾情况的申请人适合担任有关职级的某些职位,则即使该名申请人因残疾而未必能够执行有关职级每个职位的全部职务,招聘委员会仍可推荐聘用该名申请人;以及(iv)如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残疾申请人未获推荐聘用,招聘委员会的建议应提交予有关招聘部门/职系的助理署长级或以上的人员考虑和决定。同时,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残疾情况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由于每位残疾人士的情况和才能皆不尽相同,我们认为不宜指定个别工种须优先聘请残疾人士。政府会继续监察上述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残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职位时,与其他申请人一样享有平等机会。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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