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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维持上市过程的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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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一名前高级行政人员怀疑受贿,作为不当地便利最少30宗在香港上市申请获批的报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任何补救行动(例如除牌)可以采取,以处理被发现经不当方式获批上市的公司的上市地位,以及在采取有关行动时,投资者的利益会如何受到保障;
 
(二)鉴于联交所作为商业机构及公共机构(负有维持上市过程的廉正及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当局有否因应上述个案,检讨现行法律及《上市规则》在下述方面的成效:防范因联交所具这双重角色而可能出现利益冲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检讨联交所审批上市申请的机制,以期确保有适当的职责分工,以防止联交所的个别职员有机会贪污,以致可能有经不当方式获批的上市申请;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传媒有关一宗怀疑有人在上市申请审批的过程中涉及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一事,廉政公署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分别在六月二十六日发出新闻公布。政府现阶段不会评论该个案。就香港整体的上市制度而言,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有全面的制度,并透过《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规则》监管上市安排及运作。倘若有公司的上市地位涉嫌经不当方式审批的指控获确立属实,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会视乎个案的实际情况,包括所干犯的罪行及涉案地点,以及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可行性等,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包括《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和《上市规则》的条款作出处理,包括可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证监会具法定权力,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行动,包括指示认可交易所暂停指明证券的交易,或反对一间公司的证券上市。
 
(二)及(三)证监会作为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会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督、监察及监管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联交所的运作。正如证监会在六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发布中表示,证监会正对联交所执行或处理上市及其他事宜的方式进行特别检视。证监会现阶段没有进一步资料提供。证监会会继续检讨现行上市制度,以确保制度稳妥,以及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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