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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回应传媒就案件准备就绪可进行审讯所需时间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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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回应传媒近日关于法庭处理刑事案件所需时间的查询,司法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首先,司法机构必须强调: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在执行司法工作维护法治时,香港法庭会独立并严格地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一向致力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和判决,以及诉讼各方的合法权利依法获得全面的保障。

  被告人被控以刑事罪行后,案件首先会由裁判法院处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时,控方会请求毋须答辩,即请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认罪或不认罪的答辩。这通常是由于控辩双方仍未就审讯准备就绪,并需要更多时间预备案件,例如要进一步调查、搜证或索取法律意见。这情况在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2(1)条,被告人于拘捕后必须在48小时内提堂的案件尤其常见。未进行答辩的案件会押后再行提讯,直至案件可听取答辩,以及控辩双方通知法庭案件已准备就绪,可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

  刑事案件由首度在裁判法院提堂至审讯之间实际所需的时间是因应个别案件而有所不同,主要是视乎控辩双方预备审讯所需的时间;当中需顾及所有相关因素,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被告人人数、事实证人或专家证人人数,以及处理任何当值律师或法律援助申请所需的时间。而预计审讯所需日数、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有空档期」,和法庭本身的排期情况亦会影响所需时间。司法机构一向致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迅速和有效地处理案件,并确保案件严格依据法律获得公平处理。

  在罕见情况下,若某些案件在首度提堂已可听取答辩,裁判官会要求被告人答辩;如被告人认罪,裁判官会即时判刑,或将判刑押后,以待索取相关报告。如案件涉及严重罪行,裁判官或会将被告人交付较高级别的法院判刑。

  在大部分情况下,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时完成处理而需押后聆讯,便会出现是否准予保释的问题。裁判官会严格依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A部的法律规定处理保释申请。概括而言,根据第9D(1)和9G(1)条的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须批准被告人保释: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归押(即「弃保潜逃」);或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方可拒绝保释。在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时,裁判官须按法例要求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载列于第9G(2)条的因素。在作出保释决定时,裁判官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据,以及控辩双方呈堂的所有资料。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满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原讼法庭同样会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A部所载列的法律要求,考虑和决定有关申请。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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