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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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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五万五千九百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葵涌蓝田街一座工业大厦天台用作厂房的五个大型僭建物,共占天台大部分面积,约440平方米。
   
  该些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而建造,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天台的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十六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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