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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自首个案完全可在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以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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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台方多次强调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自愿自首,只可在司法协作机制之内处理,保安局今日(十月二十一日)作出以下声明:
 
  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自愿出狱后到台湾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有否长期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无关,事件完全可以独立处理。
 
  事实上,基于打击犯罪,彰显公义的原则,对被通缉人士自愿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尽快接收,以将疑犯缉拿归案、向疑人问话、侦查起诉,不会诸多托辞,无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缉人士入境,这做法完全与通缉目的相反。
 
  须知陈姓疑犯获释后是自由人,去不去台湾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陈的个人意愿。稍有注意台湾杀人案的人都知道,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案件有绝对司法管辖权。若陈自首,台方完全具备正式调查、问话、搜证、起诉的条件。在证据方面,若当事人及相关人士给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碍。陈姓疑犯自首对于解决台湾杀人案件意味着什么,到底是谁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会自有公论。
 
  每个司法管辖区及其部门应该秉持公正,彰显公义,公道行事。台湾杀人案涉及一条年轻的生命,以及一个年轻人犯错后觉悟,愿意承担责任。保安局希望台方彰显公义,还死者公道,让疑犯有赎罪机会,抚平死者家属受创的心灵,务实处理,符合一般常理。
 
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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