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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下两条修订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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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附属法例的两条修订规例已于今日(十月十八日)刊宪。有关修订旨在优化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中有关披露个人资料的要求。
 
  将予修订的两条规例为《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言人今日说:「根据现行法例,就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而言,选举主任在宪报上刊登有效提名公告及其他指定公告时,必须刊登每名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主要住址』。为了保障候选人的私隐,已刊宪的修订规例把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中,在宪报公告内披露『主要住址』的要求取代为『地址』。」
 
  发言人解释:「在修订规例生效后,候选人可选择披露其属意的地址,例如办事处或业务地址、通讯地址、住址或邮政信箱号码。此举既能顾及传媒及公众人士在联络候选人方面的需要,也可保障候选人的私隐。」

  另一方面,相关选举法例亦订明,选票上须载有候选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如选管会决定须载有此项资料)。已刊宪的修订规例会修订立法会选举和区议会选举的相关选举法例,移除要求在选票印上候选人主要住址的条文。
   
  修订规例将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201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的生效日期订于刊宪日(即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以便选举主任可于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就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在宪报上公布有效提名时在公告上刊登候选人选择的地址。选举事务处会向候选人收集其地址作刊宪之用。至于《201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建议生效日期为二○二○年一月一日。
 
2019年10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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