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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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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A章)及《商船(防止废物污染)规例》(第413O章),以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最新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一日)说:「《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的修订建议订明总吨位400吨或以上的船舶油类残余物(油类淤渣)液舱的相关管道,以及其油类残余物(油类淤渣)处置方式的最新要求。」
 
  「至于《商船(防止废物污染)规例》,修订建议旨在纳入国际海事组织对海洋生态有害物质的分类方法的新要求,并规定就船上排放或焚化废物作更详细的记录。」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和海事处辖下的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并获委员支持。
 
  立法建议今日刊宪,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9年10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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