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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蒙面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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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规例》),以禁止《公安条例》(第245章)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以及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一年。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下午主持记者会时宣布有关立法措施。
 
  《规例》今日在宪报刊登,并将于明日(十月五日)生效。
 
  《规例》会让有合理辩解使用蒙面物品而违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责辩护。这些合理辩解包括但不只限于: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该人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在进行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有关的活动时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务人员在任何公众地方发现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并合理地相信该蒙面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该人身分,该名警务人员可截停该人,并要求该人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分。没有遵从有关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禁令是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因应危害公共安全所订立的《规例》。
 
  政府发言人表示,自六月九日,香港有超过400宗由《逃犯条例》(第503章)修订建议引发的公众活动,当中有相当多的公众活动以暴力事件告终。发言人补充指激进及蒙面的示威者严重破坏公众安宁,对社会造成广泛和即时危险。
 
  发言人说:「在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极端激进,大肆对人和财产投掷汽油弹、严重袭击警务人员、警车及警署,并大规模蓄意破坏港铁车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体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复社会的正常运作。」
 
  「禁止蒙面的行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协助警方的刑事调查及搜证,以及阻吓暴力和违法行为。鉴于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众活动中的违法和暴力行为日益升级,有必要及相称地订立《规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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