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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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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一名居住于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及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该家庭的资产上限为二百二十四万元)。其后经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再加上银行存款、投资以及经营业务的资产,家庭总资产净值约为九百四十七万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而被房屋署检控。

  被告今日(十月三日)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两项控罪合共被判罚款五万元。此外,房屋署亦已向被告一家发出「迁出通知书」,以收回有关的公屋单位。

  发言人表示,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是用作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据二○一六年十二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2019年10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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