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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业主漏报租金收入及虚假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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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妇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十月十五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两名被告即时还押。

  现年五十岁的首被告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提交的二○○八/○九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现年五十五岁的次被告为首被告的丈夫,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根据《税务条例》提交的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在涉案期间各自拥有四个物业。他们在其相关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没有任何拥有全部业权并且作出租用途的物业。此外,首被告在二○○八/○九课税年度报税表内申报她全年以其拥有的一个物业作居所,并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两名被告一直在次被告拥有的一个物业居住,他们的其余七个物业均作出租用途,并透过他们的个人银行户口每月收取租金。首被告在其二○○八/○九至二○一三/一四六个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共1,186,155元,另在其二○○八/○九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虚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12,210元,分别逃缴物业税税款142,321元及薪俸税税款2,076元,合共144,397元。次被告在其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四个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共564,046元,逃缴物业税税款67,199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9年9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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