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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销售人员作出具威吓性营业行为被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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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健身中心销售人员因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早前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九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其中两人被判处监禁三星期,而另外两人则分别被判处一百二十小时及九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四人亦同时被法庭下令向案中两名受害人赔偿合共二万一千元。这是首宗涉及健身行业违反《条例》被判监禁的案件。

  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间位于旺角的健身中心有四名销售人员涉嫌以不良营商手法提供健身服务。

  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四名销售人员向两名消费者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迫使顾客购买健身会藉。他们以进行问卷调查为由,从街上把两名年青受害人带到涉案健身中心,然后诱使他们签署购买健身计划的协议书,再施压令他们从银行帐户中提取款项,缴付有关健身服务的费用。海关于是作出检控。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服务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如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因而限制或损害消费者就有关产品在选择及行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即触犯《条例》中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专用举报罪案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9年9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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