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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下小组法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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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三十日)宣布,行政长官根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589章),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黄国瑛法官担任条例下的小组法官。

  根据条例,行政长官须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三至六名合资格法官为小组法官,以负责审批进行截取通讯和第1类监察的授权申请,以及器材取出手令的申请。根据条例,「合资格法官」指原讼法庭法官。
   
  行政长官委任黄国瑛法官为条例下的小组法官,以接任将从原讼法庭退休的钟安德法官。黄国瑛法官的小组法官任期为三年,于二○一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黄国瑛法官于一九八八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并于一九九五年在新加坡获讼辩人及律师资格。她于二○○六年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她于二○○二年及二○○三年期间曾出任高等法院暂委副司法常务官,并于二○○八年、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期间曾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她于二○一三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并于二○一七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钟安德法官自条例二○○六年生效以来便出任小组法官。我衷心感谢钟安德法官在过去十三年间一直竭诚及尽心审批执法机关在条例下所提出的订明授权申请。我深信黄国瑛法官会连同包华礼法官和冯骅法官两位现任小组法官,继续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条例所定的规管机制有效运作。」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提供完备法定架构,规管执法机关所进行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行动,以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私隐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2019年8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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