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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由七月二日起接受《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下的医院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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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署今日(六月二十八日)表示由二○一九年七月二日起接受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条例》)的医院牌照申请。卫生署署长亦已发出私家医院实务守则,同日生效。有关实施安排的公告今日刊宪。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获立法会通过,《条例》已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宪。新条例为私营医疗机构引入新规管制度,进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权益。
 
  四类私营医疗机构会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会按私营医疗机构类型及其风险程度分阶段落实规管制度。
 
  现时受《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规管的私家医院和《条例》附表十所列的附表护养院的营办人,可于二○一九年七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根据条例向卫生署申请医院牌照。至于仍未开始运作的新私家医院,其营办人亦可于七月二日起根据新条例递交牌照申请。
 
  根据《条例》发出的医院牌照二○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届时,私家医院的规管会转移至《条例》下的新制度,而《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亦会于同日废除。
 
  政府二○二○年一月起按《条例》接受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申请。详情适时公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的牌照申请以及诊所申请豁免书的日期亦将稍后公布。
 
  如欲了解医院牌照申请的更多资料,可浏览卫生署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网页(www.orphf.gov.hk)。
 
2019年6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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