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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汇款至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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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据悉,有不少港人为节省时间和费用,选择光顾找换店而不选择银行,为他们从香港汇出人民币往内地。然而,该等找换店未获内地当局批准经营跨境汇款业务,因此属「地下钱庄」。内地执法部门侦查到非法汇款时,可冻结有关找换店和内地收款人的户口,以致汇款人误堕「汇款陷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政府接获涉及找换店的投诉宗数,并按投诉类别及有关金额所属级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何措施加强规管找换店为顾客汇款至内地的服务,以免港人遭受损失;及
 
(三)会否改善现时银行为客户汇款至内地的程序及安排,包括与内地当局商讨提高每人每日的汇款金额上限及简化审批程序;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参考国际社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要求,政府于二○一二年通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包括金钱服务经营者)须遵守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条例并为金钱服务经营者订立了发牌制度,赋权香港海关对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任何人在香港经营金钱服务,包括货币兑换服务及/或汇款服务,必须向海关申领牌照。海关必须信纳申请人及其最终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方可批出牌照。如申请人属合伙或法团,则所有合伙人、董事、及最终拥有人均必须是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海关必须考虑该人是否曾被裁定触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或《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中有关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类罪行;是否屡次不遵从《打击洗钱条例》或海关发出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有否因作出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定罪;是否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正进行破产程序;及是否正在清盘或有清盘令的法团等。除此以外,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海关亦可考虑任何其他其认为相关的事宜。
 
  就何议员问题所提及的各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海关一共接获37宗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投诉,其中18宗涉及金钱服务经营者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完成交易。
 
(二)除《打击洗钱条例》外,金钱服务经营者亦须遵守其他法例,包括与保障消费者有关的法例。例如,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任何商户,包括金钱服务经营者,如在要约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受影响的消费者可向海关举报。此外,任何人若怀疑金钱服务经营者或任何商户涉及诈骗或触犯其他刑事罪行,可向警方作出举报。
 
  除作出刑事调查外,海关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对涉事的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展开调查。若发现持牌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或相关指引的规定,海关可就此提出刑事检控或向持牌人施加行政处分,包括公开谴责、命令持牌人采取补救措施、缴付罚款及/或对该持牌人施加额外的牌照条件。若发现持牌人不再是经营金钱服务的合适人选,海关会暂停甚至吊销其金钱服务牌照。
 
  由二○一九年一月至四月为止,共有两名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士分别因涉及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及盗窃而被拘捕,有关人士的金钱服务牌照已暂时被吊销。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同期,海关亦因其他原因另外暂停/吊销了五个金钱服务牌照。
 
  除了加强执法外,海关亦定期透过不同形式的活动,如向公众派发传单、在网页提供资讯等,提醒公众应光顾持牌的金钱服务经营者进行滙款服务,并须注意其他地区的法规,以免蒙受损失。
 
(三)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直关注港人在内地跨境取得金融和银行服务的便利性,并与内地有关当局研究包括支付、开户、理财及汇款等问题,以及推出各项金融配套措施。就现时人民币汇款的安排,金管局会参考实际情况向内地有关方面作出反映和跟进。
 
  谢谢主席。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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