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题:监管放债人事宜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持牌放债人(即财务公司)的数目在过去十年大增,由二○○八年的760家增至二○一八年的2 153家(增幅约为两倍)。此外,近年有不少财务公司在电视和网上大肆宣传和鼓励借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十年,每年本港(i)持牌放债人及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发放的贷款总额分别为何、(ii)两者的比例的变化,以及(iii)向前者借贷的人数及该等借贷人的年龄中位数;

(二)鉴于在现行监管制度下,牌照法庭、警方和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各自按《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有关条文规管放债人,加上持牌放债人数目大增,以及放债人及财务中介以不良手法经营的个案时有发生,政府会否研究(i)设立负责监管放债人的独立机构,以及(ii)修订法例,规定放债人借出贷款前必须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能力测试,以减低借款人过度借贷的风险;

(三)鉴于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生态已随科技发展而有所改变,政府会否全面检视《放债人条例》的条文是否仍切合时宜(例如检视放债年息上限应否降低);及

(四)针对财务公司大肆宣传和鼓励借贷的做法,政府会否采取措施防止该等信息误导及荼毒学生和青年,包括(i)加强向学生和青年灌输正确的理财及消费态度,(ii)对财务公司的广告内容及播放时段施加限制,以及(iii)除了现行有关广告中须包含的「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忠告字句外,新增其他适当的劝谕字句?

答覆:

主席:

  就葛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后,现回覆如下:

(一)政府没有备存有关持牌放债人每年发放的贷款总额、借贷的人数或该等借贷人的年龄中位数。而受金融管理局监管的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在过去十年,每年发放的贷款总额已载列如下:
 
期末数字 贷款总额(10亿港元)
二○○九年十二月 3,288
二○一○年十二月 4,228
二○一一年十二月 5,081
二○一二年十二月 5,567
二○一三年十二月 6,457
二○一四年十二月 7,276
二○一五年十二月 7,535
二○一六年十二月 8,023
二○一七年十二月 9,314
二○一八年十二月 9,723

(二)及(三)持牌放债人的存在,是在银行体系以外,为需要贷款的市民及企业提供另一个选择。现时,牌照法庭、警方和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在放债人的监管制度下有各自的角色。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并就放债人牌照施加牌照条件;警方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调查放债人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并会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而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则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申请、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以及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持续监管措施,以监察持牌放债人是否遵从《放债人条例》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经营放债人业务。放债人注册办事处亦会实地巡查,以确保他们已制定适当的制度及措施以经营放债人业务。

  至于放债年息方面,现时《放债人条例》第24条订明,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及/或监禁,而有关的贷款协议也不得予以强制执行。而该条例第25条订明,凡任何人在法庭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贷出的款项,或法庭应债务人的申请,法庭可在信纳有关贷款交易属敲诈性的情况下,重新商议该宗交易,并以公平的条款取而代之。按年息超过48%的实际贷款利率作出的交易,表面看来可推定为属敲诈性。

  现有机制已取得适当平衡,一方面打击高利贷的放债行为,另一方面亦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合法借贷的机会,并提供合适保障。我们会继续留意有关条文的施行情况,而公司注册处和警方亦会保持紧密沟通,加强执法。

(四)为了提醒公众过度借贷的风险,政府自二○一六年起,已就所有放债人牌照施加更严格的放债牌照条件,规定所有放债人在其广告加入提示字句:「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政府亦推出了多项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包括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和消费者委员会合作,提醒市民借贷时需要留意的事项,以及推广审慎借贷的信息。我们会继续留意市场的最新发展,适时检讨及更新我们的公众教育活动。
 
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