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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保荐人及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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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月,有数个保荐人因没有履行义务,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罚款及/或暂时吊销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证监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分别(i)接获、(ii)展开调查及(iii)完成调查多少宗关于保荐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投诉或举报,以及对被裁定有失当行为的保荐人采取纪律制裁的个案宗数(及每宗的详情)为何;
 
(二)有否研究新措施促使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其董事及包销商在确保招股章程所载内容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承担更大责任,以免由保荐人独力承担;及
 
(三)过去三年,有否与发行上市证券所涉各方保持沟通,以了解他们的需要及不时调整相关措施;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在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九年五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共收到113宗涉及怀疑保荐人缺失的投诉或举报,详情见附件的表一。在同一期间,证监会就保荐人及/或保荐人的主要人员的缺失共采取了16项纪律处分(当中包括源自该期间以外的投诉或举报),涉及的罚则载于附件的表二。
 
  证监会对每一项投诉及举报均会作出跟进。然而投诉及举报的跟进情况及调查进度属《证券及期货条例》中保密条款所适用的资料,证监会不能公开。
 
(二)现行法例已订明保荐人、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等人士在参与首次公开招股时各自的责任。证监会会一如既往严格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反对具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上市申请及检控涉事人士,包括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上市申请人的董事需对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证监会可基于若干理由反对上市申请,其中包括如证监会认为申请人在其申请中就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提供了(或因遗漏该事关重要的事实而提供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如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包括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在送交证监会法定存档的文件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证监会会对有关人士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向违法者提出检控。
 
(三)证监会一直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针就保荐人进行规管监察,并特别留意它们在尽职审查方面的可能缺失。在规管监察期间,证监会会向保荐人表达其关注事项。证监会亦会透过发出通函或主题报告,向业界说明一些未达预期标准的缺失例子。例如,证监会在二○一八年三月发出主题报告,提醒业界关注该会在规管监察期间观察到的具体缺失及不合规情况,并指出一些符合预期标准的作业手法。另外,证监会在二○一八年三月发出通函,提醒从事保荐人工作的持牌机构在操守和尽职审查手法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及敦促它们慎重地检视及改善其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
 
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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