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律政司回应法律界人士游行
************
  就部分法律界人士今日(六月六日)游行,律政司发言人发出以下声明: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时堵塞现行刑事司法互助制度的漏洞。
 
  香港的移交逃犯和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参照了联合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指引和条约范本,并且符合国际通行的人权保障原则。按照《条例草案》订定的特别移交安排,在保障涉案人方面只会比现行《逃犯条例》规定的更多,而不会减少。
 
  政府在处理移交逃犯请求时一直根据极为严谨的程序,现行条例订明了适当的人权和程序保障,以及行政和司法的多重把关角色。行政审查包括由律政司审视请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长官考虑律政司意见后的决定;而司法审查包括法院公开聆讯、涉案人可就行政长官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注一),也可就法院的拘押命令申请人身保护令(注二)。
 
  《逃犯条例》生效至今差不多二十二年,一直行之有效,平衡了缉捕逃犯及保障人权两方面的需要。
 
  《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在宪制层面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时,法官的任期亦受到《基本法》第八十九条保障。
 
  更重要的是,法官的独立性也反映于庄严的司法誓言当中,每一位法官作出司法誓言时均会承诺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并主持正义。律政司深信司法机构和全体司法人员必定会继续公平、公正地依法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预。
 

注一:行政长官的授权进行书和移交决定可被司法覆核,案例见Robert Henry Cosby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1999] HKEC 691, Cheng Chui Ping v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2] HKCU 5.

注二:人身保护令的例子见HO Man Kong v Superintendent of Lai Chi Kok Reception Centre [2011] HKEC 1037.
 
2019年6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