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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有关外籍家庭佣工的政策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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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去年指出,有近38万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在港工作,该数目较20年前增长逾一倍并占劳动人口近一成,而且外佣人数在未来30年间可能增至60万,占劳动人口逾15%。关于外佣的政策及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外佣除非获得特别批准延期逗留,否则必须在其雇佣合约终止后两星期内离港,在什么情况下外佣可获得特别批准;

(二)鉴于有外佣雇主团体指出,有外佣抵港后不久便辞职,政府如何确保外佣在其雇佣合约终止后两星期内离港;

(三)有否足够人手调查有否外佣在未获特别批准下延期逗留;如有足够人手,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据报政府正考虑为津助安老院舍输入外地照顾员,
(i)有否措施确保本地劳工就业机会不受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ii)有否评估,安老院舍照顾员的薪酬较外佣的吸引的情况会否影响外佣的供应;如有评估而结果为会,政府会否推出措施鼓励更多人士来港任职外佣;如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拟聘用外佣的人士的每月家庭入息须不少于15,000元,但仅达此入息水平的家庭难以承担聘用外佣的相关开支(包括薪金及劳工保险),政府会否考虑检讨该入息门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尽管标准雇佣合约订明,外佣必须在其签证上指定的雇主的住址居住和为其执行家务,有何措施确保外佣不会在假日或工作以外的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影响本地劳工的就业机会;及

(七)鉴于按照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外佣来港前须接受体格检验并将报告交雇主审阅,但有外佣雇主团体指出,一般雇主(尤其是长者)没有足够知识理解该等报告,更有雇主在中介公司劝导下,在收到该等报告前已签订雇佣合约,政府会否考虑加强对外佣健康检查的监管工作,以免有严重健康问题的外佣来港工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细项提问,经谘询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按现行安排,外籍家庭佣工(外佣)须在来港工作签证的申请表中作出承诺,于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这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向外佣施加的其中一项逗留条件。外佣如逾期逗留,属违反逗留条件。根据《入境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申请人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入境处可能会拒绝有关申请。
 
  如外佣在雇佣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因遭受刑事威吓或虐待,而需留港协助调查或担当证人等;或因涉及劳资申索个案而要等待于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应讯;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入境处可按个案的情况,酌情批准他们以访客身分在港延期逗留。

(三)入境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调查外佣逾期逗留个案,包括透过不同渠道接收有关情报和转介个案,及灵活调配人手跟进和调查。经调查后,入境处除了检控逾期逗留及违反逗留条件的外佣外,亦会针对协助及教唆他们的中介人或公司采取执法行动。入境处亦有加强宣传,以提醒市民雇用非法劳工属刑事罪行,雇主在聘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求职者前,必须检查其旅行证件;及鼓励市民就怀疑非法劳工个案作出举报。

(四)就安老服务业的人力供应方面,正如《行政长官2018年施政报告》指出,个别行业长期面对着人力不足及招聘困难的问题。在劳动力紧张及人口高龄化的情况下,安老服务业面对的情况尤其严峻。就此,政府已透过多项措施,协助资助安老服务业增聘人手。例如,为协助业界聘请及挽留前线照顾人员,政府自二○一八年起向包括安老服务单位在内的资助福利服务单位增拨资源,以增加前线照顾人员的薪酬。同时,政府亦已表示可考虑为资助安老服务及康复服务单位提供更大弹性,以输入照顾员,但大前提是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
 
  在现行输入外佣的政策下,外佣只能为合约内订明的雇主料理家务,并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包括不得受雇于安老院舍。

(五)根据现行政策,有意聘用外佣的雇主须在扣除家庭开支后仍有足够经济能力雇用外佣。一般来说,以每雇用一名外佣计算,雇主的家庭入息必须不少于每月15,000元,或雇主须拥有款额相若的资产,足以在整个合约期内雇用外佣。此规定旨在保障外佣,确保雇主有经济能力在合约期内支付外佣的工资。
 
  政府会适时检讨上述的入息及资产下限。在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入息及资产下限时,政府会审慎考虑相关的社会及经济因素,包括是否有实际需要作出调整、对外佣的保障、雇主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对需要聘请外佣的家庭的影响等。目前政府并无计划调整现行的入息及资产下限。

(六)根据聘请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4(a)条,外佣只能根据合约附录的「住宿及家务安排」为雇主料理家务,而第4(b)条订明外佣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雇主亦不得着令外佣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合约第4(c)条亦清楚指出,第4(a)及(b)条为入境处准许外佣来港履行合约时所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并清楚订明违反上述逗留条件可导致外佣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检控。此外,外佣及其雇主亦须就上述逗留条件向政府作出承诺。如外佣及其雇主违反承诺,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其行为操守会被列为考虑因素,其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入境处亦一直致力打击非法劳工,包括外佣在港从事非法工作,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为进一步遏止非法劳工问题,入境处不时巡查非法劳工黑点,并经常与警务处及劳工处等部门进行跨部门联合行动,对违反《入境条例》的非法劳工及其雇主采取行动,同时亦会加强搜集情报,以提高打击非法劳工行动的成效。

(七)一般而言,政府并无就雇员(不论本地雇员或从外地来港就业的雇员)的职前体格检验作出规范。然而,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17条,雇主及外佣须声明外佣已接受有关其是否适合担任家庭佣工一职的体格检验,而其医生证明书亦已出示给雇主审阅。我们建议准雇主在签署合约前透过审阅医生证明书,了解外佣的身体状况,以决定其是否能够履行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职业介绍所(包括提供外佣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所)应确保向雇主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上述医生证明书)是与其所知的事实相符。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求职者所提供的资料有不实之处或资料并不完整,职业介绍所应要求相关人士(例如转介有关求职者的本地或海外业务伙伴)澄清及要求补充资料。如职业介绍所违反《守则》规定,劳工处可考虑撤销或拒绝续发其牌照。
 
  如职业介绍所使用不良营商手法,例如虚假商品说明或误导性遗漏,亦可能干犯《商品说明条例》。如雇主怀疑职业介绍所使用不良营商手法,可向香港海关投诉,亦可向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协助。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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