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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居于大湾区港人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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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有不少港人移居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的内地城市。鉴于内地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涵盖港人,该等港人有不少选择返港就医。当中部分人需要由内地救护车运送到口岸,再于过境后由本港救护车送往就近的公立医院。由于此运送过程转折耗时,病人的病情或会因而加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救护车把非急重病港人由出入境管制站运送到公立医院,以及当中有多少宗的病人在运送途中病情加重;会否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商讨,由该院派出救护车跨境运送港人直达公立医院就医;
 
(二)会否开放电子病历互通系统,供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以及日后获本港认可的内地医院使用,以方便居于内地的港人在该等医院就医;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扩阔长者医疗券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大湾区的三级甲等医院;如会,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有与大湾区的相关机构保持联系,并会考虑社会人士的意见,在合适的情况下,会为在大湾区工作和生活的香港人提供与医疗相关的适切措施。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根据保安局提供的资料,一般情况下,消防处在收到紧急救护服务召唤后,会按既定安排调派救护车,把病人从陆路出入境管制站的香港口岸,送往就近的医院管理局辖下的急症室接受所需服务。过去三年,消防处在各陆路出入境管制站的香港口岸处理的紧急救护服务召唤,每年平均约有6 200宗。消防处没有就相关病人是否属非急重病港人或是否由内地转移到香港作分项统计。
 
  若香港居民选择回港就医或休养,我们原则上支持大湾区指定机构以普通载客车辆跨境运送非急重、情况稳定的香港病人,并向粤港两地政府申请所需牌照,并不需要使用救护车转运。
 
(二)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条例》),参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的医护提供者(例如医院或诊所),必须在香港境内的一个或多个服务地点提供医护服务。在加入互通系统后,医护提供者可以为其医护专业人员开设帐户,让他们在得到医护接受者(病人)的同意下,为了提供医护服务的目的,按「有需要知道」的原则,在互通系统上取览或互通他们的电子健康纪录。根据《条例》,只有载于《条例》附表的13类根据相关本港法例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方可取览互通系统上病人的健康资料。病人方面,他们参与互通系统,必须曾经、正在或相当可能会接受在香港进行的医护服务。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一间医护机构在香港境内没有任何服务地点,它并不符合登记为互通系统医护提供者的资格。如果病人从未或没有打算接受在香港进行的医护服务,他们亦不应参与互通系统。
 
  我们就互通系统的参与和使用采取较严谨的安排和措施,是为了保障病人的私隐、互通系统的保安和纪录的完整性。正如其他本港法例,《条例》不能在香港境外的地方执行,我们担心如果有医护提供者或医护专业人员不遵守互通系统相关法规的个案,而他们又没有在本港营运或注册,政府要跟进将会相当困难。基于上述考虑,政府现阶段未有计划让没有在香港营运的医护提供者或者非香港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参与及使用互通系统。
 
(三)卫生署与港大深圳医院合作,于二○一五年十月推出试点计划,让合资格的香港长者可以在港大深圳医院使用长者医疗券,以支付该院指定科室的门诊服务费用。我们注意到,港大深圳医院去年十月进行调查,成功访问380多名香港长者,其中92%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在该院接受而利用医疗券付款的服务。今年初,卫生署完成对长者医疗券计划的检讨。考虑到试点计划运作畅顺并受到欢迎,政府将于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把试点计划恒常化,为香港长者继续在港大深圳医院使用医疗券带来更大确定性。
 
  我们有留意是否有合适的医疗机构,以便在大湾区扩展医疗券的使用。除了医疗质素外,我们亦要考虑有关机构的临床管治架构、行政程序、财务安排、运作环境及员工技能,以及其他持份者(包括香港医护专业人员及病人)的意见。我们亦特别关注对于使用医疗券的监管问题。由于香港的相关法例及专业守则对香港以外地方的医疗机构或医护专业人员并不适用,如果出现不遵守长者医疗券计划规定的情况,而这些机构或人员与香港亦没有连系,卫生署要跟进及协助长者将会非常困难。现阶段,对于在大湾区进一步扩展医疗券的使用,政府未有具体安排。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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