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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有关《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及解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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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上月十五日,国务院港澳办主任表示,特区政府修订有关移交逃犯「两个」条例(下称修例)的工作是必要的、适当的、合理合法的,也是不必多虑的。上月十七日,中联办主任接见数十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通报中央支持特区政府依法修例,并要求他们支持特区政府完成修例工作。上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副总理表示,特区政府修例是合宪和彰显法治,中央完全支持修例工作。同日,行政长官表示,港澳办和中联办就修例表态,是由于有外部势力介入,修例事宜已提升到「一国两制」层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外国政府基于其国民在港的人身安全而发表意见,是否便是行政长官所指的外部势力介入;若是,理据为何,以及有否评估行政长官的言论有否严重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有何补救措施;若评估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二)政府向外国商会代表及外国政府官员解说修例及听取他们意见的详情(包括会面的次数及日期,以及商会名称和外国政府官员的职衔)为何;若解说对象不包括外国政府官员,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有否评估内地官员作出上述表态有否违反该规定;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政府会如何追究;若评估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移交逃犯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共识。现行《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参考了联合国的移交逃犯范本,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有充足的人权和法律程序保障,也平衡了缉捕逃犯及保障人权两方面的需要。有关人士有上诉权,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上诉到终审法院;亦可就各项决定及程序提出司法覆核,并上诉到终审法院。

  特区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并于今年四月三日向立法会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目的是建立法律基础,让特区政府可以作出必须的准备安排,让二○一八年初在台湾发生的杀人案的疑犯面对应有的法律裁决;同时亦填补现行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协助制度的漏洞,包括地理限制和当中部分不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就张议员问题的三部分,我综合回覆如下:

  国际社会有一些司法管辖区对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表示关注。我们知道多解说《条例草案》让大家更明白,有助了解当中的条文、目的和保障。《条例草案》的对象是针对犯了严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绝非一般奉公守法人士。《条例草案》建议的个案移交方案有助确保犯了严重刑事罪行的人,其严重程度达至法律上可判七年或以上的罪行,不可以利用法律的真空逃避法律责任,保障市民和社会的安全。修例建议若得到通过,将保障整个社会(包括商业活动)免受罪犯威胁,对治安和打击严重罪行的国际共同责任,都是正面和有需要的。

  有些已与香港签订长期移交逃犯协定的地方,对修订《逃犯条例》会否影响现时的长期协定表示关注。我希望清楚指出,修例建议并不会影响现时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签定的长期移交逃犯安排,也不会影响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日后签订的长期安排。「个案形式」的移交安排只适用于和香港未签定长期移交逃犯协定的司法管辖区。「个案形式」的移交只是长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补充措施,只有在没有适用的长期协定时,才可使用个案方式移交。签订长期协定是主要和主体的政策目标,有了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不会亦不可以个案形式移交安排。

  特区政府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公众层面,自二月十五日政府就修例建议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后,政府团队包括各司局长一直无间断地向社会各界解说建议及聆听意见,也多次透过不同形式,向公众解释修例建议。有关工作从未间断,各司局长出席了不同场合,与不同界别及地区的人士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及交流。在团体方面,政府也努力不懈地作广泛的解说工作。

  截至五月底,保安局及特区政府其他政策局已与超过50个不同团体,就修例建议进行会面;在三月份,保安局局长在政府总部与欧盟驻港澳办事处及相关驻港的总领事或代表见面,并介绍和解说了《条例草案》的目的和内容;在三月和四月,亦与已签订长期协定的一些国家总领事见面,介绍和解说《条例草案》的目的和内容。其间,保安局局长强调《条例草案》并不影响已签订的、或将来新签订的长期协定;有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不可以用个案形式作任何移交。《条例草案》只是剔除在个案移交安排时的地理限制和让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启动移交的开始,之后的法律制度、法庭程序和人权保障完全保留,更可增加限制。此外,政府团队亦在最近一星期连续五天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举行合共20小时的会议,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内容,亦回答议员的问题,让政府团队可解说更多《条例草案》的内容。

  至于有关中央政府就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作出的言论,正如行政长官较早前指出,有关法例修订工作一直由特区政府主导及负责。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长官按《基本法》的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向中央反映了香港社会对修例工作的关注,中央对为释除疑虑需采取进一步措施表示理解,并尊重和支持特区政府关于增加保障的各项涉及内地的措施,期望特区政府的综合回应可促进香港社会理性讨论,消除疑虑。再者社会上有很多意见涉及中央和特区,以及「一国两制」的事宜。《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就有关法例修订工作作出言论,实属正常。

  多谢主席。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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