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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使用具自动化人脸识别功能的闭路电视系统所涉私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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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不少政府部门在其辖下范围或公众地方安装了闭路电视摄录机作保安及监察用途。随着科技进步,有其他地区的政府及商业机构使用高解像度,并具录影及自动化人脸识别功能的闭路电视系统(AFR-CCTV系统),透过比对片段和资料库后知悉片段中人士的身分,有关做法引起争议。有见及此,近日有海外城市的政府已禁止政府部门(包括执法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该技术及过度监控,从而保障市民的个人私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及其他执法部门)分别(a)在政府场地及公众地方安装的闭路电视摄录机和(b)向辖下公职人员提供的随身摄录机的数目,以及该等设备的(i)用途及(ii)安装/提供至今多久(以表列出);

(二)过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及其他执法部门)有否采购或研发AFR-CCTV系统,或在闭路电视系统试用自动化人脸识别技术;如有,详情及理据为何;

(三)为保障市民私隐,会否禁止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及其他执法部门)在公众地方使用具自动化人脸识别功能的系统及仪器以收集可辨析个人身分的资料并与资料库进行自动比对;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立法规管商业机构使用AFR-CCTV系统,以防止过度收集敏感的个人资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意见后,就问题的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现时,不少政府部门均在其辖下范围或公众地方,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公共租住房屋屋邨(公共屋邨)等,安装闭路电视摄影系统,目的主要为日常保安、防盗、保障公众安全、人群管理等。当中主要包括:

  警务处于陆路边境及香港水域设置了约250部闭路电视摄影系统,用以进行边境保安、反偷渡和反走私等工作。为了解在节日和大型公众活动举行期间的人群流量和动向,以采取相应的人群管理措施,警方亦会在策略性位置(包括可能出现大量人流的地点)装设临时闭路电视系统。此类临时系统不具备录影功能,并会于大型公众活动完结后拆除。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和香港海关(海关)分别于管制站安装2,331部及3,070部闭路电视摄影系统,以监察出入境管制站的人流和车流、e-道的运作情况和一般保安用途等。房屋署在公共屋邨及商场等场所,安装了约24,000部闭路电视摄录机,作保安、防盗等用途。为监察即时交通情况,运输署在交通繁忙路段和管制区范围等合共设置约770部闭路电视摄影系统,提供影像作监察即时交通情况。交通控制人员可透过闭路电视资讯及因应即时交通情况,实行交通及事故管理。康文署亦在辖下场地安装8,650部闭路电视摄影系统,保障场地公众安全、协助人群管理及监察场地运作。

  以上使用闭路电视摄影系统的政府部门均设有内部指引,只有获授权人士可使用相关系统,并确保系统的使用、录影录像的收集和资料处理,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

  至于政府部门向辖下公职人员提供的随身摄录机方面,现时警务处自二○一三年为其辖下公职人员提供了超过2,200部随身摄录机,而惩教署自二○一六年亦为其公职人员提供了约700部随身摄录机,用途均主要为调查、搜证、检控或处理投诉等事宜提供资料。根据部门提供的资料,没有政府部门曾经采购或研发AFR-CCTV系统,或在闭路电视系统使用自动化人脸识别技术。
    
(三)及(四)生物辨识资料(例如容貌等)是直接与个人有关,当生物辨识资料与另一资料库的个人资料连结,或经整合和分析后,可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分。因此,生物辨识资料(例如人脸识别技术所得的容貌资料),亦会被视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受《私隐条例》相关的条文所规管。

    《私隐条例》对公私营机构均具约束力,任何公私营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在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时,必须遵从《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公私营机构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前,必须确定它们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实际需要。《私隐条例》第58条亦为防止或侦测罪行订明一些豁免情况。一般而言,保障资料原则第4(1)条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包括考虑该资料的种类与不当处理所能造成的伤害(及其他因素),以确保由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所影响。

    为协助资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方面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私隐专员刊发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提供减低收集生物辨识资料风险的方法及建议。当中包括:
 
  • 有意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的资料使用者须首先考虑收集是否必需;
  • 机构/企业应给予资料当事人自主及知情的选择,自行决定是否容许收集其生物辨识资料,并详细解释收集其生物辨识资料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
  • 应严格控制查阅、使用及移转生物辨识资料,除非机构/企业已事先取得个别人士明确及自愿的同意,否则他们不应将其生物辨识资料用于任何与原本收集目的无关的范畴上(包括披露予第三者);
  • 对于一些已不再需要用于原来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识资料,机构/企业应定期并经常将这些资料销毁;
  • 机构/企业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保安措施,防止生物辨识资料库受破坏及盗用,如在储存或传送生物辨识资料时,把资料加密;
  • 机构/企业应定期进行私隐循规评估及检讨,确保有关行动及做法符合条例的规定。负责收集及管理生物辨识资料的雇员必须得到适当的培训、指导及督导;和
  • 如聘用承办商处理个人资料,该机构/企业须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承办商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超过处理所需的时间,及防止资料在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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