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公布新修订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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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应去年超强台风山竹的经验进行了跨部门检讨,以改善日后应对超强台风的准备、应变和善后工作的机制。其中一项新措施就是当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政府会视乎情况,在八号台风警告改为三号台风警告前公布「极端情况」。
在政府发出「极端情况」公布后,除与雇主就「极端情况」下订立有上班协定的必要人员外,雇员在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应留在原来的地点,而非立即启程上班。政府会审视情况,并在两小时期限届满前,再公布会否延长或取消「极端情况」。其间雇主与雇员都必须留意政府进一步的公布。当「极端情况」取消,雇员应根据早前和雇主协定的复工安排上班(如适用)。雇员如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返回工作岗位,应尽快通知主管。在该种情况下,雇主亦应作出情理兼备及弹性的处理。
劳工处发言人强调:「为维持机构运作顺畅及良好的劳资关系,雇主预早谘询雇员,并订明台风警告及暴雨警告、超强台风后『极端情况』下,以及其他恶劣天气下的切实可行工作安排,尤其重要。」
「执行有关工作安排时,雇主应采纳情理兼备及具弹性的处理方法,时刻以雇员的安全为首要考虑,并因应雇员的个别情况作出体谅。订明恶劣天气的工作安排时,雇主应确切评估必要人员的需求,将当值员工人数减至最低,并预早通知有关雇员。」
发言人补充:「雇主应和必要当值的员工预先商讨恶劣天气下的上下班交通、膳食、休息地点安排,及其他安全应变措施。雇主亦应和雇员清楚解释各种情况下工作时数、工资、当值津贴及交通津贴的计算方法。雇员如根据工作安排无须上班,其工资、勤工奖或津贴不应受影响。」
雇主须确保履行在《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的法定责任,并遵守相关规定。
此外,雇主须时刻顾及当值员工的安全,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个人防护装备及适当的休息时间,雇主亦应向在恶劣天气下或「极端情况」公布生效期间须当值的员工支付当值津贴。
在复工安排方面,由于雇员的上班路程往往受恶劣天气影响而延误,雇主应按实际情况弹性处理,并时刻以雇员的安全为首要考虑。如工作地点因受恶劣天气破坏而有潜在安全风险,雇主应立刻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合适安全措施,才安排雇员返回工作地点。
为提高公众对新修订工作守则及超强台风后「极端情况」的认识,劳工处会加强对雇主团体、工会、人力资源管理从业员等的宣传工作,包括为他们安排简介会,未来数月亦会推出相关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新修订的工作守则,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完
2019年6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5分
香港时间18时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