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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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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就讨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相关事宜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主席。
 
  自政府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向本事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坊间有不同的讨论,在政府团队一直无间断地向社会各界解说建议及聆听意见后,我们觉得在亲身向不同人士解说的时候,的确很多市民或有关人士对法律条文不太理解,亦因坊间有不正确的说法而产生误会或一些猜疑。

  ​政府仔细考虑了各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关注,为了释除疑虑,我们宣布了政府会在三方面提出一共六项额外措施,这三方面是(一)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二)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及(三)加强保障疑犯的利益。
   
  第一方面,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
 
  根据原本建议,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三年以上。有很多意见认为我们的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既然是针对没有长期协议的个案式移交,应只处理特别严重的罪行,因此应该把罪行门槛提高。由于个案式移交属于未有长期协定的补充安排,应该更谨慎处理,政府接受应处理最严重罪行这意见。考虑到最严重罪行在香港会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涉及的都会是属于可判最高刑期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决定罪行是定于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
 
  第一,根据草案,如个别情况有需要,可在协定中加入条文,以进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况。针对社会关注逃犯若被移交之后在法庭的权利,我们认同可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由于「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会在交付拘押的公开聆讯时向法庭提交,因此公众亦可透过法庭的公开聆讯知悉有关安排。当法庭作出需要移交命令后,行政长官作出最后决定移交的时候,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第二,请求方需要作出保证,有关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以内,或不属于因任何理由而可免予起诉或惩罚,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强保障疑犯的利益。
 
  第一,鉴于公众关注请求方提出移交的严谨性,并且就如何处理内地提出的要求,我们参考了一般国际做法,认为特区政府应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请求。以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处理。同样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的协助要求,特区政府亦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第二,有意见认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后应可申请回港服刑,这可让他在语言、习惯等熟习环境服刑,有助于其更生,家属亦可较容易探望。我们同意这方面意见的方向。由于现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不适用于内地,我们会在《条例草案》通过之后会与内地跟进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为了更照顾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我们会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之后的探望问题,通过合适的方法,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处理。
 
  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是公认的有效减少罪案的方法。我们必须回归政府作出建议的目的,是要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时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要确保犯了严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这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我与保安局和律政司的同事乐意解答所有问题。多谢主席。
 
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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