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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保障工时长或工作压力大的雇员的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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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由张超雄议员代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据悉,较年长雇员的工时一般较长,而他们在工作期间并非因意外而死亡的个案也较多。近年,雇员因工时长或工作压力大而患病甚至死亡的报道和研究结果时有所闻。关于保障该类雇员的劳工权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把由工时长或工作压力诱发的精神、情绪或生理疾病,列为《雇员补偿条例》涵盖的职业病,令有关雇员可获雇主补偿;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尽快成立由工会、雇主团体、民间团体及政府的代表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研究在《雇员补偿条例》下订立「过劳死」的法律定义及雇主的相关补偿责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会于今明两年推出共11份行业性工时指引,并在三年后评估其成效,以及进一步探讨改善工时政策的可行方案,政府会否展开设立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筹备工作,以便在该等指引被评估为成效不彰时,可立即启动立法工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国际勞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指某种疾病与病患者的职业之间存在着明确或强烈的关系,故此我们留意到职业病与特定工作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配对关系,例如职业性失聪与高噪音工作有关、矽肺病与从事暴露于矽尘的工作有关、手部或前臂腱鞘炎与涉及重复动作的工作有关等。劳工处在考虑应否把某种疾病订明为在《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之下的职业病时,会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准则,并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客观地评估有关疾病是否与某种工作有明确或强烈的直接因果关系,包括是否已有充分的医学证据以及本地的研究或疾病数据等。
 
  国际上没有一套公认的准则或医学证据来确立长工时或由此引伸的工作压力会直接引致某一种精神病、情绪病或生理疾病例如心脑血管疾病。事实上,这些常见疾病的成因并非直接源于某些独特与工作相关的因素。相反,精神病、情绪病或心脑血管疾病可涉及多种与个人、家庭和工作相关的复杂成因,例如个人成长背景、身体状况、家族遗传、家庭或生活压力、饮食和生活习惯,以及工作性质和环境等。这或许解释了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将精神病、情绪病或心脑血管疾病订为职业病。然而,我们将继续密切监察这方面的发展。
 
(二)至于「过劳死」,现时亦没有国际公认的定义,而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方有循雇员补偿角度订立类似定义。尽管如此,正如我们于二○一八年四月向人力事务委员会报告,劳工处已于二○一七年十月委托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聚焦研究雇员于工作地点因心血管病或脑血管病病发死亡的个案,职安局会透过问卷访问这些死者的家属、雇主及同事,从客观角度了解这些雇员在职时的工作情况、个人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并尝试分析他们的工作情况及其他个人因素与其死亡可能存在的关系,例如工作情况是否有可能直接导致死亡,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可能相关的因素。职安局于二○一八年第一季开始进行有关访问工作,预计大约需时三年收集所需的数据和完成这项研究。视乎职安局的研究结果和这课题在国际上的发展,劳工处会考虑是否有明确的基础将「过劳死」加入《雇员补偿条例》成为职业病。
 
  同时,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包括引致雇员突然死亡),现行《雇员补偿条例》已要求其雇主须按照该条例负起补偿的责任。
 
(三)由于劳工界就上届政府提出的「合约工时」立法建议持强烈意见,以及商界反对就标准工时立法,在社会各界就任何有关工时的立法建议意见分歧及缺乏广泛共识的情况下,本届政府决定先着力为11个指定行业制订工时指引,以尽快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改善雇员的工时安排。劳工处现正透过辖下11个行业性三方小组,成员包括劳工处、雇主及雇员的代表,为这些指定行业制订指引,以提供建议的行业性工时安排、超时工作补偿安排及良好的工时管理措施,供雇主及其雇员参考及采用。政府会在11份行业性工时指引全面推出三年后,检视及评估指引的成效,并进一步探讨改善工时政策的可行方案。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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