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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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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为处理去年在台湾发生的一宗涉及香港居民的杀人案(下称台湾杀人案),政府于上月向本会提交修例建议,使政府可按个案方式,把疑犯移交至与香港没有签订长期移交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有市民指出,修例建议获通过后,香港居民可被送往欠缺公正、公开司法制度的地方受审,令他们失去《基本法》下的人权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只会在台方承认台湾为中国一部分的前提下,才会把台湾杀人案疑犯移送台湾;如是,有否寻求台方确认是否接受此条件;如有,结果为何;如结果为不接受,政府如何处理该情况;

(二)鉴于有本会议员提议,就建议的法例修订设立日落条款或制定《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订)(域外法律效力)条例草案》,以处理台湾杀人案,有否研究该等方案是否可行;如有研究而结果为否,理据为何;及

(三)既然政府早前因应商界忧虑,短时间内决定把修例建议涵盖的罪行类别,由《逃犯条例》所载全部46项缩减至37项,政府会否因应上月13万名市民上街游行所表达的强烈反对声音,撤回修例建议?

答覆:

主席:

  政府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目的是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去处理两个现实问题:

  第一,二○一八年初在台湾发生的杀人案,牵涉一名香港人谋杀另一名香港人,而该杀人疑犯逃回到香港,但现时我们没有法律与台湾进行刑事司法互助或者移送逃犯;

  第二,同时堵塞香港整体刑事司法事宜协作制度的漏洞,包括现时条例中不适用于内地、澳门和台湾的地理限制,以及不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第一个问题是有时间性的,因为杀人案的疑犯就四项清洗黑钱罪被法院判刑29个月,最早可于今年十月获释。我们希望在他被释放前订立法律,去处理移送他往台湾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就第二个问题,我们要处理现时移交逃犯制度之下不足和缺陷。政府提出的修例建议是经过全面及审慎的研究,以确保犯了严重刑事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法律的真空,逃避责任,并且保障市民和社会的安全。

  就郭议员问题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一直本着务实及尊重的态度,在无前设及聚焦个案的情况下,与台方就其提出的要求进行沟通。

  现时香港没有法律去处理这宗严重的杀人案,因此必须建立有关法律。我们留意到台方也认同疑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亦有表示在商讨司法互助协议方面,台方的大门是打开的。在双方都认同要令疑犯接受应有法律制裁的目的之下,我们会继续与台方耐心沟通,解释我们现时法律真空的情况,继续努力推进相关案件的协作,以彰显公义。    

(二)有议员提出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扩大香港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辖权,使法院可以审讯港人在外地所犯的杀人罪。亦有意见应以日落条款处理台湾杀人案。

  首先,藉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处理台湾杀人案会令疑犯因为一个在发生时不是香港法律下的罪行的行为而受惩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2条中「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的条文。此外,我们也需要删除《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中的地理限制,才可以通过取证合作取得证据。即使能通过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使其不再有地理限制,由于犯罪发生在境外,香港的检控当局在搜证及传召证人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亦无法保证有关证据可获得本港法院接纳,更有可能衍生披露材料的法律问题,继而被挑战被告人不获公平审讯的权利。如果该人因证据未能达到举证标准而在香港被判无罪释放,在「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之下,本应该负上法律责任的罪犯变得不需要负上责任,是不理想的情况。

  至于以日落条款去处理台湾杀人案,只能够处理一宗杀人案件,不能够处理之后第二宗、第三宗或将来其他杀人案,以及严重刑事罪案。每次再重新立法,这方案根本不能够堵塞现时移交制度上的漏洞。我们不能够,亦不应该对现时制度上的缺陷视而不见,让香港成为一个可让罪犯窝藏的地方。

(三)条例草案的建议是经过审慎的考虑,刚才我已经讲得很清楚有关政策的目的,政府不会撤回。特区政府知道市民对修例建议有不同意见,有支持的,也有批评的。政府团队一直努力向社会各界解说立法建议以及聆听各界就立法建议给予的意见。在解说过程中,我们接触到的人士,很多都不太了解草案的条文和相关的实际操作安排。在这方面,政府会继续努力做解说工作,进一步让公众更明白政府的修例建议。另一方面,政府和不同人士沟通和听取意见之后,已作了一些修订以取得合理平衡,把处理的罪类定为37项,涵盖属最严重或相对较严重、涉及司法的维护,以及履行国际公约责任等的罪类。不纳入九项罪类的综合考虑包括它们在过往的移交请求中较少出现,甚至从未出现过;至于电脑罪行,则因其当时涉及法律定义问题未处理好,而决定不处理。

     主席,我希望大家回归移交逃犯原本的目的。联合国于一九九七年通过决议案,认同移交逃犯是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严重犯罪的有效方法。这次修例不会改变香港现行经政府及法庭严格把关的移交逃犯制度,而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合作协定,依然是我们的重要政策目标。但磋商一份长期协定需时甚久,平均需要多年,《条例草案》若获得通过,香港可以个案形式有效地补充未有签订长期协定的不足。现行《逃犯条例》充分参考联合国的移交逃犯范本,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有充足的人权和法律程序保障。有关人士有上诉权,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可上诉到终审法院。建议的个案移交,在一旦签订长期协定之后,不会亦不能够再适用。条例建议绝不会影响现行签订的长期协定的安排。

  香港的自由和权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修例建议符合《基本法》,绝不影响现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多谢主席。
 
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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