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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工伤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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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工伤)的统计数字,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四年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名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i)三至七天、(ii)八至14天、(iii)15至30天、(iv)31天至三个月、(v)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vi)六个月以上至一年、(vii)一年以上至两年,以及(viii)两年以上;
 
(二)自二○一四年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工伤雇员经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定永久丧失以下百分比的赚取收入能力:(i)5%或以下、(ii)6%至10%、(iii)11%至20%、(iv)21%至30%、(v)31%至50%、(vi)51%至70%,以及(vii)71%或以上;及
 
(三)鉴于雇主和雇员可协议向劳工处申请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病假期超过七天的工伤个案,该方式自何年开始采用;过去五年,每年按此方式解决的工伤个案宗数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启明议员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涉及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包括在获得解决当年或之前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向劳工处呈报的补偿声请),按损失工作日数划分的分项数字如下:
 
损失工作日数*  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八日以下  12 300  12 407  12 161  11 572  11 963
八至15日以下  6 702  6 508  5 962  5 543  5 572
15至30日以下  4 404  4 169  3 951  3 752  3 898
30至90日以下  4 701  4 740  4 612  4 384  4 476
90至180日以下  2 783  2 902  2 787  2 741  2 788
180至360日以下  2 196  2 334  2 366  2 296  2 548
360至720日以下  1 765  1 795  1 956  1 801  1 881
720日或以上  2  3  1  2  1
总数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33 127
*损失工作日数包括给予及放取的病假日数及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根据《条例》证明雇员必须缺勤的期间。

     如雇员的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也没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应按《条例》直接向雇员发放补偿,劳工处没有就该类个案备存损失工作日数数字。
 
(二)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涉及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包括在获得解决当年或之前根据《条例》向劳工处呈报的补偿声请),按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划分的分项数字如下:
 
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不需评估  19 475  19 484  18 710  18 447  18 907
0%至5%  14 223  14 221  14 074  12 703  13 274
5%以上至10%  744  769  673  649  678
10%以上至20%  243  224  207  168  163
20%以上至30%  73  66  50  48  41
30%以上至50%  53  51  41  42  46
50%以上至70%  25  19  17  19  6
70%以上  17  24  24  15  12
总数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33 127

(三)劳工处自一九九八年起提供「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让雇佣双方可透过协议就病假已完结及伤患并无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伤个案,采用书面方式完成工伤病假跟进手续,并由劳工处直接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解决有关申索。劳工处没有备存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的工伤个案的统计数字。劳工处将会优化工伤病假跟进程序,主动邀请符合上述条件的雇佣双方,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申索,从而加快处理工伤个案。
 
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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