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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经营及管理无牌旅馆被判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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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男两女今日(五月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触犯《旅馆业条例》。其中一名男子于二○一六年八月曾管理无牌旅馆而被判缓刑监禁,法院今日勒令执行有关缓刑令,因此他共被判即时监禁十星期。另外一男两女则被判罚款8,000元至32,000元,其中一名涉案男子亦就其罪行持续期间另被罚款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八月至今年二月巡查位于九龙新填地街、缅甸台、汝州街和荔枝角道七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时租或日租形式租住上述处所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牌照,负责经营及管理上述处所的男女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发现怀疑违规经营的旅馆,请即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于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504 5805,或透过「香港持牌旅馆」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向牌照处举报。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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