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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有关偷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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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终审法院就一宗上诉案颁下判决,裁定答辩人使用自己的流动电话偷拍面试试题并把其外泄的行为,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因此没有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 161(1)(c)条(即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上述判决作出后表示,警方正与律政司商讨如何处理九宗同类案件,该等案件的详情及处理方法为何;
 
(二)鉴于有评论指出,在上述判决作出后,警方难以引用任何法例检控在私人地方使用自己手机偷拍的人士,政府在订立法例堵塞此漏洞前,有何措施遏止该等行为;
 
(三)鉴于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并已于去年五月进行公众谘询,政府会否立即展开有关的立法程序;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立即就立法禁止偷拍机密文件或资料的行为展开研究;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现时资料使用者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所载保障资料原则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而只有当该人不遵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就此违反情况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时才属刑事罪行,以及该罪行的最高罚款只是五万元及监禁两年,政府会否修订第486章,以加强对偷拍等侵犯私隐行为的阻吓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订明,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日后任何时间,即属犯罪:
 
(a)意图犯罪;
(b)有不诚实意图而进行欺骗;
(c)目的是为了不诚实地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
(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上述条文旨在打击「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行为,例如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行为等科技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
 
  终审法院于二○一九年四月四日在律政司司长诉郑嘉仪及另三人 [2019]HKCFA9一案中裁定,《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的文本、文意和目的均显示,在诠释该条文时,有关的条文不应扩展至涵盖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换言之,根据恰当的诠释,当任何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该行为便不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
 
  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判决有助澄清相关法例条文和法律观点。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律政司和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今年四月三十日,警方有八宗与《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名有关的案件等待处理。另外一宗案件,早前已改控《医院管理局附例》有关未经医院内病人同意拍摄的罪行,法律程序仍在进行。警方会继续和律政司密切商讨,以确保相关案件获适当处理。例如根据个别案件的情况检视是否继续以「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罪作出检控,或考虑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
 
  由于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因此处理的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在考虑每宗案件的过程中,律政司会按实际案情、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相关刑事检控决定。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的法例(例如是盗窃、欺诈等),均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或利用科技所犯的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针对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对非法入侵电脑及取用他人电脑干犯其他罪行等违法行为,仍然有效。
 
  我们理解社会对偷拍裙底等的行为的关注。视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有关行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0条「游荡」,最高可处监禁两年;《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十二个月;或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七年。
 
  如拍摄行为涉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所指的「个人资料」,并在收集或处理个人资料时违反条例附表一的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可向有关人士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执行通知者,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两年,另处每日罚款。
 
(三)及(四)针对终审法院于二○一九年四月四日就《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的判决所带来的影响,保安局正与相关部门详细研究判词,积极研究有关罪行的修例工作,以尽快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其中,在「窥淫罪」方面,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刚于四月三十日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特定的窥淫罪,以针对在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以及新订一项特定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保安局欢迎法改会的建议,并会细心研究和跟进报告书。我们会建议在七月的事务委员会作讨论,之后展开谘询,并尽快提交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另一方面,鉴于资讯科技、电脑和互联网方面发展迅速,加上其有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法改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已在今年一月就电脑网络罪行这个课题展开研究。保安局会继续密切留意小组委员会的研究进展。
 
(五)资讯科技和网上通讯发展迅速,科技进步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带来新挑战,政府亦高度关注如何完善对个人资料的规管。政府对修订及改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持开放态度。目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已联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开展检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相关规定和罚则的工作,包括研究设立强制性资料外泄通报机制、个人资料保存期限,以及对资料处理者的规管等各方面。政府亦会因应公署就近期个人资料外泄事故进行的调查结果及公署的建议决定如何改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使公署有效加强规管个人资料的保障。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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