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三题:还押候审的人士
***************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由于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榄女惩教所经常爆满,还押候审的男女人士不时需被转送往其他惩教院所(例如赤柱监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五年每年:
 
(一)候审人士被还押的平均及最长时间;及
 
(二)因上述收押所/惩教所爆满而从该等院所被转送往其他惩教院所的还押候审人士数目?
 
答覆:
 
主席:
 
  就郭议员提问的两部分,政府根据从相关部门搜集所得的资料,综合回覆如下:
 
(一)惩教署的职责包括管理惩教院所的运作,以羁管被法庭判处监禁的罪犯及由法庭颁令还押候审的人士。惩教署并无备存过去五年候审人士被还押的平均及最长时间的统计数字。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D(1)条,被告人有权获准保释候审。第221章第9G(1)条订明,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有下列行为,则可拒绝被告人保释:
 
(i)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或
(ii)在保释期间犯罪;或
(iii)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法庭在决定是否拒绝保释时,可顾及下列载于第221章第9G(2)条的因素:
 
(i)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
(ii)被控人的行为、态度及操守;
(iii)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系及财务状况;
(iv)被控人的健康、身体和精神状况及年龄;
(v)被控人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历史;
(vi)被控人的品格、经历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话);
(vii)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
(viii)法庭觉得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事宜。
 
(二)惩教署致力在所有惩教院所为在囚人士提供稳妥、安全、人道、合适及健康的羁管环境。
 
  惩教署一般会将还押的成年男性及女性分别羁押于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榄女惩教所。为纾缓在这些院所间中出现的过度挤迫情况,自二○一六年八月起,部分男性还押在囚人士由荔枝角收押所被移送至赤柱监狱,而自二○一七年一月起,部分女性还押在囚人士由大榄女惩教所移送至罗湖惩教所。过去三年(即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年底,分别移送至赤柱监狱及罗湖惩教所的男性及女性还押在囚人士人数表列如下:
     
年份
(于该年12月31日)
由荔枝角收押所移送至赤柱监狱的男性还押在囚人士人数 由大榄女惩教所移送至罗湖惩教所的女性还押在囚人士人数
2016 201 -
2017 227 52
2018 335 79
 
  惩教署会继续因应在囚人口变化,灵活调配资源,并规划及推行不同措施,以改善及提升老化的设施(包括在有需要时重建相关的惩教院所,以增加收容额)。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