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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专营的士服务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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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专营的士服务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专营的士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过建立新的规管制度,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和管理专营权,以设立专营的士服务。

  近年市民对的士服务多所诟病,同时对较高质素且具备「网约」特色的个人化点对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日见殷切。为此,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完成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下全面检视了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的需求,并建议应双管齐下以提升服务。一方面,政府会继续致力改善现有普通的士的服务质素及经营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建议推出专营的士以回应社会上对服务质素较佳而具备「网约」特色的个人化点对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

  政府建议以试验计划推出600辆专营的士,透过公开招标批出三个专营权,每个专营权可营运200辆专营的士提供专营的士服务。专营权为期五年,不可转让及不能续期。就此,《条例草案》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注册公司批予专营的士服务的专营权,并可施加专营权条款。《条例草案》亦订明专营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以及指明在某一时间,用以提供专营的士服务的专营的士的总数,不得超过600辆。

  在决定专营的士的数目时,我们小心考虑到在试验计划下服务需求存在不确定性、的士业界的关注,以及专营的士对普通的士业务发展的影响。我们亦顾及每支车队须有一定规模以服务乘客及维持营运效率,同时须维持专营的士市场的良性竞争,因此三个专营权的数目是合适的。

  专营的士的特色是以专营权模式营运,政府可在专营权条款清晰订明服务水平,并为车辆类型、车厢设施、「网约」安排、安全要求、司机培训、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定下服务标准。当中包括要求车队中必须有至少五成为可供轮椅上落的车辆、最低车价及车龄限制的要求、营办商必须提供具召唤服务的手机应用程式、专营的士须设有全球定位系统、USB充电设施、免费Wi-Fi,并提供最少一种电子支付方式等等。

  透过专营权制度,营办商可集中管理其车队及司机的服务质素,政府可通过专营权条款监督营办商的表现。在这方面,《条例草案》赋权运输署署长,若营办商没有遵从本条例、任何根据本条例所作的指示或要求,或并非依循其专营权提供专营的士服务,则可向该营办商施加经济罚则。在专营期下重犯相同性质的违规可被施加较重的经济罚则。情况严重者,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根据《条例草案》所授予的权力暂停或撤销其专营权。这安排有助政府监管营办商的服务,以长期确保专营的士服务的质素。

  至于收费方面,我们建议专营的士采用与现时普通的士相似的收费结构,分别为落旗、跳表以及其他收费,而整体收费水平应较普通的士高约五成。在决定专营的士服务的合适收费水平时,我们除了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亦顾及到须向营办商提供足够和合理诱因,使他们能够在较高的营运成本下长期维持高质素的服务。此外,为普通的士与专营的士订立明确的收费差距,使两者各自有更清晰的市场定位,同样重要。《条例草案》的附表载有专营的士服务的收费结构,待草案通过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藉命令修订附表,指明确实的收费。

  政府曾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一六年六月及二○一七年四月就推出专营的士的建议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其间,政府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多次与的士业界团体、工会及其他持份者沟通,听取意见。社会亦普遍支持政府推出专营的士。

  我们留意到部分的士业界担忧专营的士会对普通的士行业带来冲击,认为即使要推行专营的士,亦只应透过让部分普通的士牌照转换成专营的士经营权先行先试,而非就新专营权进行招标。然而,考虑到公开竞争的原则,我们认为此诉求等同封闭市场,并不可取。事实上,现有的士营办商亦可投标申请专营的士专营权,而具备在香港营运普通的士及其他公共交通服务经验的投标者,其申请将会获得较高分数。

  另外,我们注意到业界担心推出600辆专营的士可能加剧现时的士司机短缺的问题。在这方面,即将推出的600辆专营的士只占现时全港18 000多辆的士的约3%,而全港现时有约21万人士持有的士驾驶执照,当中估计约5万人为现职司机,相信引入专营的士对现有的士的人手情况不会构成很大影响。我们在评审专营的士专营权的申请时,会向拟与其司机维持雇佣关系的申请者给予较高分数,鼓励营办商加强对司机劳工权益的保障,从而为司机带来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以助吸引新人入行。

  我必须在此强调,引入专营的士的目的并非为了取替普通的士,而是与普通的士服务相辅相成,两者日后在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各有不同。普通的士依然是个人化点对点公共交通服务的主体,供应最多,收费水平相对较能照顾普罗大众的消费力。专营的士的数目不会太多,为市民提供普通的士以外的另一选择,以满足社会上对服务质素较佳、收费较高并具备「网约」特色的个人化点对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

  除了刚才提及的内容,《条例草案》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专营的士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规例,包括营办商的责任、司机及乘客的行为,相关罪行及罚则等。《条例草案》亦赋权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修订该等规例。有关规例须待主体法例获通过后才会制订。此外,《条例草案》会对其他成文法则作出相关及相应修订。

  《条例草案》的详细建议,已载述于今年四月十七日向立法会发出的参考资料摘要。我们恳切期望《条例草案》能得到立法会的支持,并早日获得通过,让市民可早日选用专营的士服务。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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