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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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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四月十九日)提醒雇主应尽早预先订明员工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
 
  劳工处发言人说:「为避免争拗及混乱,雇主应预先订明雇员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
 
  「在拟订及执行有关安排时,雇主应优先考虑雇员在工作地点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问题,并应弹性处理。在可行范围内,雇主亦应先谘询雇员。」
 
  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
 
*在天文台发出各类型暴雨警告时,雇员是否需要上班;
*在暴雨下,雇员如上班、迟到或缺勤,工资及津贴的计算方法;
*在暴雨下,雇主会否提供交通工具给需要往返工作地点的雇员,如有,其相关的交通安排;及
*在暴雨警告取消后未上班的雇员需要何时复工,及其他相关安排和应变措施。
 
  发言人补充:「雇主应确实评估在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员的需求,并只要求绝对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上班。如果黄色、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在办公时间内发出,除非会有危险,否则在户内工作的雇员应留在工作地点如常当值。至于在户外及空旷地方工作的雇员,其主管人员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所有户外工作,并安排雇员到安全的地方暂避,直至天气情况许可,才恢复工作。在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时,雇员应直至警告取消及天气情况许可,才恢复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在下班时仍然生效,为了雇员的安全起见,雇主应在工作地点内,提供合适的地方让留下的雇员暂避。」
 
  「在可能的情况下,雇主应向仍须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往返工作地点的雇员提供接送服务,或向他们发放特别交通津贴,以作鼓励。」
 
  「对于那些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在暴雨警告取消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应体谅雇员的情况而作出弹性处理。」
 
  他说:「由于暴雨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雇主不应因为雇员在恶劣天气下不能上班或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而扣减他们的工资。雇主更不应以此为由,即时解雇雇员。」
 
  发言人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雇主不应扣减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补偿雇员因黑色暴雨警告未能上班而损失的工作时间。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雇主亦必须紧记,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他们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
 
  发言人说:「如雇主要求雇员在暴雨警告下工作,他们必须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已制定「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小册子,提供实际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样本,供雇主和雇员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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