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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过渡性房屋的土地申请免收豁免书费用、租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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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就提供过渡性房屋的土地申请,免收豁免书费用、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藉此促成更多由民间主导和倡议的过渡性房屋项目,以纾缓正轮候公屋或居于不适切居所的家庭的困境。
 
  按现行政策,非牟利机构或社会企业(统称非政府机构)如欲使用私人非住宅土地和楼宇以提供过渡性房屋,若有关土地或楼宇的地契不可作住宅用途,相关业主须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书并缴交豁免书费用和相关费用,以暂时批准有关土地或楼宇作住宅用途。另一方面,非政府机构如欲使用临时空置的政府土地和楼宇以提供过渡性房屋,相关机构亦必须向地政总署申请短期租约并缴交租金和相关费用。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表示,上述促进措施有助减轻非政府机构的财政负担。

  发言人指出,如欲提供过渡性房屋的非政府机构须获得运输及房屋局对有关项目的政策支持,并与局方就其项目的营运细则,包括租务安排、管理及服务责任,以及项目终结时的妥善安排等签署协议书,作为地政总署宽免收费的先决条件,以期相关项目能为租户提供可负担的租金,而又尽可能自负盈亏。
 
  由民间主导和倡议的过渡性房屋项目,至今已提供六百多个单位予有需要的家庭。这些单位绝大部分均符合土地用途,无须向地政总署作土地申请。随着行政长官于去年六月宣布过渡性房屋措施,政府已加大力度,包括考虑让非政府机构使用临时空置的政府土地和楼宇,以及容许私人非住宅土地和楼宇改变用途,以推出更多的过渡性房屋项目。
 
  自去年年底起,政府已陆续推出多项措施,以促进过渡性房屋的推展。有关措施包括(i)屋宇署采取务实做法,根据《建筑物条例》,向建议书中确实存在规划及设计局限的旧式住宅楼宇和整幢改装的工厦作出变通或豁免;(ii)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在位于市区及新市镇地区的永久建筑物(包括在指定地带内已整幢改装的工厦)作为期不超过五年的过渡性房屋,可视为属分区计划大纲图内经常准许的临时用途;以及(iii)就设于整幢改装工厦的非牟利过渡房屋项目,免收豁免书费用。另外,财政司司长更于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宣布额外预留二十亿元以资助过渡性房屋项目。
 
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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