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违例管理及经营会社者被判罚
*************
  两名女子和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四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3,500元至2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八月分别巡查旺角豉油街和砵兰街两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牌照处人员调查豉油街的会社时,乔装顾客并光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会社职员亦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副本、注册图则和最新的会员名册纪录。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0、17、19及20项条件。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砵兰街的会社亦招待非会员,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9项条件。负责管理上述会社及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两名女子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政府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