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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在囚人士提早获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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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在囚人士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325章)下的「监管下释放计划」及「释前就业计划」,申请提早释放。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考虑该等申请后作出的建议,会交保安局局长行使获行政长官根据第325章授予的权力作出决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在囚人士根据上述两项计划提交的提早释放申请不获批准,以及有关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在囚人士指称,惩教署人员以不同理由扣起了他们拟经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提交的提早释放申请,现时各个惩教院所有否就在囚人士提交的提早释放申请作书面纪录,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及
 
(三)鉴于在囚人士必须已获雇主聘用才可根据释前就业计划申请提早释放,现时有何政策及措施,鼓励雇主提供职位予在囚人士?
  
答覆:
 
主席:
 
  在囚人士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325章)(《条例》)下的「监管下释放计划」及「释前就业计划」,申请在监狱以外的环境接受监管。正在服三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监禁刑期,而且至少已服满刑期的一半或二十个月(以较长者为准)的在囚人士,可按「监管下释放计划」申请提早获释;而正在服两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监禁刑期,而且在六个月内便届最早释放日期的在囚人士,则可按「释前就业计划」申请提早获释。两项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会,让他们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
 
  在囚人士就两项计划提出的申请,由根据《条例》而设立的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考虑并作出建议。委员会的建议会呈交保安局局长,局长可行使由行政长官根据《条例》授予的权力作出决定。
 
  就邵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期间,两项计划下审议和不获批准的申请数字详列于附件。
 
  委员会考虑每宗申请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准则行事。例如,委员会须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规例》(第325A章)(《规例》)附表一,审阅惩教署和警务处所作的报告、为审判庭拟备用以协助法官判刑的报告及申请人的医务报告。此外,委员会考虑申请人的个案前,须根据《规例》以书面通知该人,述明该人有权向委员会作出书面申述,以供考虑。委员会也须考虑《规例》附表一列出的因素,例如申请人的刑事罪行纪录、在狱中的行为、他在承担义务及责任方面的能力及乐意程度等。
 
  申请不获批准的主要原因包括:申请人相当可能不会遵守监管令的条件、鉴于申请人犯了严重罪行,不宜提早释放并对申请人作出监管令,以及让申请人继续在惩教院所接受训练,会使他在较后时间获释的守法能力大为提高。
 
(二)在囚人士就「监管下释放计划」或「释前就业计划」的申请文件,会由惩教院所主管经惩教署监管计划办事处转交至监管下释囚委员会,相关文件均有书面记录。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书后,会以书面经惩教署通知申请人,述明他的申请编号及他有权向委员会作出书面申述。
 
(三)在囚人士在离开院所后从事工作有助他们作出正面的改变,重新融入社会。因此,惩教署积极鼓励商界雇主登记成为「爱心雇主」聘请更生人士。因应雇主要求,惩教署会尽量配合安排雇主或其代表前往惩教院所、或以视像探访或电话会谈的形式,方便与应征的在囚人士进行面试。各种行业职位空缺,会定期以不同形式于院所内展示。截至二○一八年年底,有超过700间机构登记成为「爱心雇主」,为更生人士提供2 319个职位;署方已接获并转介1 450份申请,当中635名更生人士获雇主承诺聘用。
 
  此外,惩教署会每两年与一间香港高等教育学院举办「更生人士就业研讨会」,呼吁雇主给予更生人士公平就业机会,同时表扬为更生人士提供就业机会的「爱心雇主」。
 
  除鼓励雇主聘用更新人士外,惩教署亦同时为在囚人士提供市场导向的职业训练及教育。近年,惩教署与多个培训机构(例如雇员再培训局、建造业议会和职业训练局等)合作,因应本地就业市场情况,每年提供超过40项全日制及部分时间制的职业训练课程。惩教署亦会因应本港整体就业市场情况及劳工需求,不时检讨职业训练课程的内容,并会因应个别行业的就业率及在囚人士的反应作出调整。此外,署方会定期与业界检讨和引入不同新课程;透过由培训机构提供的就业跟进服务,进一步掌握市场的变化及学员离所后的就业情况,以继续完善职业训练计划。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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