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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机场禁区的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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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朱凯廸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九月,两名拟寻求澳洲政府庇护的沙特阿拉伯(沙特)女子乘坐斯里兰卡航空公司(斯航)航班从科伦坡飞抵香港国际机场。她们在机场禁区等候转乘国泰航空公司(国泰)开往墨尔本航班期间,沙特驻港领事馆两名人员试图欺骗她们登上开往杜拜的航班,而斯航和国泰职员取消了她们乘坐开往墨尔本航班的机位。该两名女子后来获准入境香港,并现已离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沙特驻港领事人员以何方式及身分进入机场禁区范围;有否评估他们在机场禁区内的行为有否触犯刑事罪行;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有何跟进行动;及
 
(二)有否评估,斯航及国泰的职员取消该两名女子机位的做法,有否损害她们的消费者权益?
 
答覆:
 
主席:
 
  香港国际机场作为香港和区域内的航空运输枢纽,每天有频密的国际航班升降和大量的旅客使用,我们必须确保机场有高度的航空保安。《航空保安规例》(第494A章)第4及5条订明,除了因乘搭航机而进入机场禁区的空勤人员或乘客,或有获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授权的人员陪同外,任何人士必须携有有效的机场禁区通行证(通行证),才可以进入机场禁区范围。而根据《航空保安规例》,机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通行证制度。通行证制度的设立是规管出入禁区的人士,确保民用航空不会受到非法干扰,通行证是由机管局根据《航空保安规例》签发。
 
  就朱凯廸议员的提问,经征询相关决策局、部门及机管局后,我现答覆如下:
 
(一)任何受雇于机场禁区工作的人员及因本身业务关系需不时进入机场禁区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人员),可向机管局申请通行证,有关申请须经有关保荐机构保荐提出。机管局会严谨地执行进出机场禁区的管制工作,而通行证的持有人必须在使用通行证时遵守有关法例及规则(包括通行证的签发条件)。如发现通行证的持有人在机场禁区内有违法情况,会转交警方跟进。
 
  就朱议员提及的案件,我们不适宜详细讨论有关细节,但警方已表示,于二○一八年九月上旬分别接获一名外籍男子和两名外籍女子的报案。经调查后,前者所报的案件已列作「寻回失踪人士」;后者所报的案件则列作「求警调查」,由新界南总区刑事总部跟进,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如发现案件怀疑涉及刑事成分,警方会征询律政司意见并依法处理。
 
(二)航空公司之间有一套机制处理转机旅客更改或取消行程,若有转机旅客行程有更改或要取消,乘载旅客抵港的航空公司会直接通知接载转机旅客的航空公司。旅客可就其行程安排与有关航空公司跟进。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循一般法律途径跟进。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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