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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善用和打击滥用公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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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房屋署善用和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房屋署负责调查怀疑滥用公屋资源个案的人手编制及所涉开支;
 
(二)房屋署会否(i)成立专责队伍及增拨所需人手和其他资源,加强调查公屋租户怀疑隐瞒拥有境外资产的个案,以及(ii)提高对隐瞒行为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
 
(三)鉴于有公屋户主申请删除入息较高的家庭成员的户籍,以避免家庭入息超出限额,过去五年,每年房屋署接获申请删除家庭成员公屋户籍的个案宗数;
 
(四)过去五年,每年因家庭入息或资产净值超出上限而被房屋署终止租约的租户数目;
 
(五)过去五年,公屋租户就房屋署终止其租约而向上诉委员会(房屋)提出上诉的个案宗数,并按终止租约原因(例如未如实申报入息或资产、户籍上的家庭成员未有居于有关单位)以表列出分项数目;及
 
(六)过去五年,每年年底因欠缺较细公屋单位而未被安排调迁的宽敞户数目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现就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回覆如下:

(一)及(二)房屋署的善用公屋资源分组负责处理有关滥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工作,包括就公屋租户的住用情况及怀疑虚假陈述个案进行调查,并进行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善用公屋资源的重要性。该项工作属于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的其中一项恒常工作,因此我们未能提供有关的人手编制及开支分项数字。

  根据《房屋条例》,公屋住户有责任确保所填报的资料全部属实及正确无讹。若公屋住户就申报表的资料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及监禁。此外,根据房委会的政策,无论有关公屋住户最终是否被起诉或定罪,房委会均可按现行政策引用《房屋条例》终止其租约。
 
  房委会会不时检视这项工作的工作流程及人手需求,如有需要,会增拨资源或修订现行机制。
 
(三)公屋家庭有各种原因,希望删除个别成员的户籍。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所有获批准删除成员户籍的个案,分别有约36 200、33 900、33 800、41 100及41 500宗。房委会没有再细分为「避免家庭入息超出限额」而删除成员户籍个案的数字。
         
(四)房委会在二○一七年修订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户政策)(注)。房委会于二○一七年十月和二○一八年四月的申报周期,向579个住户发出《迁出通知书》,理由包括他们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他们的入息或资产超逾相关限额及他们拒绝进行申报。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房委会由于住户入息或资产净值超出相关规定,而收回的公屋单位平均每年约280个。
 
(五)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上诉委员会(房屋)接获的上诉个案数目及分类详见附件。
 
(六)公屋宽敞户未被安排调迁的原因各有不同,可能涉及各种租户个人或家庭因素(例如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士/长者或有人身故,而获延迟调迁),未必与欠缺较细公屋单位有直接关系。房委会因此没有问题要求的统计数字。
 
注:自二○一七年十月的申报周期开始,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过公屋入息限额100倍,或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均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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