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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对虚拟资产投资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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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随着近年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投资活动迅速发展,有关投资者蒙受损失的事故频生。例如,法庭最近颁令一间虚拟货币交易所清盘,而警方早前就涉嫌以诈骗手法诱使投资者购买声称可挖掘虚拟货币的矿机拘捕了一名人士。另一方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去年十一月发布有关虚拟资产的新监管方针,以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各执法部门就涉嫌(a)利用虚拟货币洗钱、(b)以诈骗手法诱使投资者购买矿机,以及(c)以不法方式招揽投资虚拟资产个案采取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i)涉及的金额、(ii)分别有多少人被捕、检控及定罪,以及(iii)被定罪者被判处的刑罚;
 
(二)与虚拟资产有关的商品(例如矿机)销售行为是否属《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规管范围;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会否修订法例把其纳入香港海关的规管;
 
(三)个人或业务经营者现时须否就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交易(例如楼宇或基金买卖)缴纳税项;若须要,税务局如何确保虚拟货币交易的隐密性不会令税收减少;
 
(四)过去三年,每年税务局分别就经营(i)虚拟资产交易平台、(ii)矿机出售、(iii)云端挖矿、(iv)备有虚拟货币相关功能的智能售卖机,以及(v)其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商业活动征得的利得税税收为何;
 
(五)过去三年,税务局有否就经营与虚拟资产有关业务的怀疑逃税个案展开调查;若有,作出调查、检控及定罪个案分别的数目,以及被定罪者被判处的刑罚;有多少宗个案的违例人士以缴交罚款代替被检控,以及他们缴交罚款的平均金额为何;及
 
(六)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会否研究加强规管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投资活动;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胡议员的提问,我们经谘询相关政策局、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警方一直致力打击洗黑钱活动,并会密切监察有关虚拟资产的罪案趋势,及采取相应行动。近年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案件有上升趋势,主要涉及诈骗及勒索案。警方在二○一八年接获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案件有324宗,而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涉及比特币(期内警方只备存与比特币有关的案件数字)的案件分别有67宗及50宗。
 
  在投资骗案方面,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警方每年接获的有关骗案分别有134宗、137宗及212宗。在这些投资骗案中,骗徒假借各种投资工具,声称投资为高回报、低风险以哄骗受害人。针对此类骗案,警方采取多个情报主导的打击行动,包括于今年初,警方拘捕3人,涉嫌诈骗超过20名受害人投资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电脑设备及服务,涉案金额约港币三百七十万元。
 
  至于证监会方面,亦已经就涉及加密货币的活动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发表新闻声明。证监会于二○一八年二月发布新闻稿,指出已对七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和七家首次代币发行的发行人采取监管行动,以警告他们就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进行涉及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下的「证券」的加密货币的活动的后果。此外,证监会在二○一八年三月亦发布了另一份新闻稿,指出证监会因应关注到一家首次代币发行的发行人可能曾进行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而对其采取了监管行动,令其停止向香港公众进行首次代币发行。
 
(二)就销售矿机或其他涉及虚拟资产的商品而言,如商户在营商过程中作出《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海关一直致力打击违反《条例》的不良营商手法,并密切注视及监察市面有关情况。如有违反《条例》的情况,会立即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四)及(五)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中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除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均须缴纳利得税。至于某项利润或收益是否须课缴利得税,税务局须考虑个案的个别事实和情况。《税务条例》有关利得税的条文和法院所订立的相关案例,同样适用于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活动。
 
  税务局致力维护本港税制稳健,一直从不同渠道收集资料,并配合资讯科技,根据风险评估,对个案作出适当的审核及深入调查。如有需要,税务局亦会透过税务协定的资料交换机制,向外地税务当局获取相关资料,从而提升侦查避税及逃税的能力。税务局并没有就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人士应缴纳的税款和有关调查资料另作统计。
 
(六)由于虚拟资产交易的发展不断迅速演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证监会一直密切关注国际监管发展,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就此,证监会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拟以探索性质,在规管沙盒的环境下研究是否适宜根据现有的权力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订立发牌制度及作出规管,并会在探索阶段后就是否,以及如何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未来路向作出适当的考虑。证监会现正与一些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沟通,以进一步了解其运作,及后方可决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应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监管。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金融监管机构会继续密切留意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和全球的发展情况。证监会亦会继续审视现有措施,务求适当地考虑会否制订更有效的监管方式。我们会透过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例如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及金融稳定委员会,与各地的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以确保能适时制订合适的制度,以应对虚拟资产交易而衍生的潜在风险。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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