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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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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四月二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想问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现在没有说有追溯期,法例下你们追溯期会怎样处理?会不会考虑列明政府倾向到底是有(追溯期)还是没有呢?

保安局局长:逃犯顾名思义必须是因为他过往犯了一些罪而逃走,所以我们必须是追究他过往的罪行,而事实上现在我们要处理的台湾杀人案亦都是因为他(案件疑犯)以前犯了谋杀的罪行。所以我们在《逃犯条例》里面所处理的,必然是以前所犯的一些事,我们现在建议是保存《逃犯条例》的很多法律原则及保障。

记者:局长,想问大律师公会说这不是政府所说的漏洞,其实不准移交(逃犯)去内地是因为司法制度的分别,这样是否有误导的成分?

保安局局长:第一,我们交给立法会的立法建议文件,清楚讲出我们的确是,第一,处理不到现在的台湾杀人案,因为没有法律容许我们处理台湾这一件案件;第二点,我们的个案移交方法,根据现有《逃犯条例》,是操作不到的,我亦都向大家解释过,在文件也有交代。如果现实上我们是真的处理不到这两个问题,我觉得这是漏洞。当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不过现有《逃犯条例》的写法是不适用于香港以外中国其他部分,其中一个我看到的记录,就是因为在回归的时候,已经讲述香港会和内地去商讨一个长期协议,而当有长期协议的时候,很可能是另立一个新的条文,所以没有处理到当时条文的有关部分。

  另外我必须强调,有些人将我们现在的立法建议说成是只为某一个司法管辖区而设计,明确地说是为内地,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已经很清楚地说,我们是为了有一个可以有效、可行的个案移交方法与任何一个(与香港未签长期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以同一个原则、同一的人权和法律保障去处理我们认为需要(处理)的个案移交。所以我希望大家明白我们的确是希望有一个方法,譬如再有类似台湾杀人案的案件,性质都是很严重,我经常都说,例如一些严重的性侵犯、械劫,甚至是一条桥被爆炸了,我们怎样处理呢?我们的确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

记者:原本就是说要有申请方的司法人员核证,现在改了说只要有关订明安排所订的方式核准已可,是否令门槛更加低?

保安局局长:这是技术性修订,在明天(《条例草案》)首读和二读之后,(立法会)就会成立法案委员会,我们会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时清楚解释我们每一个修订的理由。

记者:特首是启动移交程序的唯一决定人,亦都不会经过立法会把关,其实怎样才可以保证不会滥用这个权力呢?第二,刚才政府一直说那个漏洞,其实是九七年的时候,立法机关经过讨论出来的结果,因为当时不信任内地的法治和人权状况。其实九七到现在,到底有什么改变,令到可以支持这次的修例涵盖去中国大陆?

保安局局长:你刚才所说的,相信你是加了一些结论,因为我刚才都解释了,在记录里面看到,当时的《逃犯条例》没有处理香港以外的中国其他地方,其中一个考虑就是因为香港会与内地商讨一个长期协议,而如果真的达成一个长期协议的话,很可能用一个新的法例去处理。所以当时的条文就是好像现在我们第503章的条文。

  另外,有关由行政长官去启动这个程序,我们是仿效了英国和加拿大的做法,而且英国和加拿大的做法,她们都是沿用了很多年,我们亦都没有看到有什么不畅顺的地方,我们觉得在香港用同样的方法是实际可行的。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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