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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乡事委员会的代表性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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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朱凯廸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订明,乡郊一般选举所选出的指明乡村及墟镇的代表,是有关乡事委员会(乡委会)的委员,而乡委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干事由其委员互选产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目前没有法例规定乡委会的组织章程须予公开,政府有否措施确保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了解有关乡委会的组织章程,并可判断有关的乡委会干事的选举安排及该选举的进行,是否一如第576章第62(3)条的规定,即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II部所列明的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甲)及(乙)条;

(二)会否考虑透过修订法例或其他方式,加强乡委会运作的透明度及问责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把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由民政事务总署转移给选举事务处,以及加强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及乡郊代表等选举的选民登记册的互通性,从而改善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与乡议局检讨乡事委员会(乡事会)选举安排。现时,新界二十七个乡事会选举须按其《组织章程》进行。为优化乡事会的选举程序,民政事务总署在二○○六年与乡议局及各乡事会磋商并达成共识,制定了《乡事委员会选举范则》(《范则》)。乡事会采用《范则》作蓝本,订下各乡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及大会会员的选举原则、选举详情及投诉的处理等。

  其后在二○一二年,民政事务总署联同乡议局进一步优化有关《范则》内乡事会的选举安排,包括选举原则、民政事务专员的角色、席位数目、任期、职位出缺的处理、投票资格和丧失投票情况、选民登记、选举日期、补选安排、提名程序、候选人、提名人和和议人的资格、退选安排、投票和点票程序、投诉处理和就选举提出质疑的安排等,使其更贴近法定选举的安排。而各乡事会亦在其《组织章程》中指明选举程序必须符合《范则》的规定。

  就各乡事会执行委员及正副主席选举而言,由当区的民政事务专员担任选举主任,统筹选举程序,职责包括:
(i)订定选举日期、时间、地点、程序及规则;
(ii)监督整个选举过程;
(iii)编制及发表选民登记册,及就选民名册的申索反对作裁决;
(iv)接受候选人的参选意向书或提名书,并决定是否有效;
(v)监察投票日的投票情况;
(vi)监察点票过程;
(vii)宣布选举结果;
(viii)处理与是次选举有关的投诉并作出裁决;
(ix)接受及保存候选人提交的选举广告文本及有关资料/文件,以及选举开支及接受选举捐赠申报书及声明书;
(x)确认选举结果。
  
  选举主任会根据《范则》确保有关选举妥善公正地进行,同时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所列明的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甲)及(乙)条的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会待乡事会和乡议局于本年六月完成换届选举后,与乡议局举行「乡郊选举检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如何完善乡郊选举的安排,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尊重乡郊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如何再进一步优化乡事会选举。
  
(三)根据相关选举法例规定,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资格,与涉及立法会地方选区及区议会选区选举的选民登记资格并不相同。就居民╱街坊代表选举而言,选民有居住年期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紧接申请登记当日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有关乡郊地区的居民;而「居民」的定义是申请人的主要住址是在该乡郊地区内,而该主要住址是指申请人居住的并属其唯一或主要家居居住地方的地址。而原居民代表选举方面,只要是该村的原居民或是该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无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是否居于香港,亦可登记成为选民。至于要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在香港居住,登记住址只要是其本人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并无居住年期的规定,申请人亦没有与原居民身分有关的要求。

  基于两类选举的选民资格不同,民政事务总署和选举事务处各自编制独立的选民登记册。如将两套登记册合并及以自动方式作登记,会引致某些不符合资格的人士被错误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或地方选区选民。

  为保持选民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及提高选民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民政事务总署定期与选举事务处覆核居民╱街坊代表选民登记住址,并会在有需要时作出跟进调查。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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