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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拥有或售出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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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展)自二○一四年起陆续出售旗下位于公共屋邨和屋苑内或附近的停车场,而部分承购人再把有关停车场的泊车位分拆出售予个别人士。另一方面,部分停车场的地契订明,有关泊车位只可供有关屋邨或屋苑的住户、占用人或真正访客的车辆停泊(使用人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每个领展旗下及其已出售停车场的下述资料(以表列出):
(i)有关屋邨/屋苑的名称;
(ii)提供的泊车位数目;及
(iii)按其业权人的类别(即领展、其他公司及个人)、可停泊车辆的类别,以及目前有否使用人限制划分的泊车位数目;
 
(二)是否知悉,就现时分别由领展、其他公司及个人拥有的三类泊车位而言,有多少个的地契载有使用人限制条款;当中有多少个车位的业权人已获地政总署豁免遵守该等条款,以及按可停泊车辆的类别划分的平均每个泊车位的豁免费为何;
 
(三)有何措施确保个别泊车位的业权人遵守地契条款(特别是使用人限制条款);过去三年,有否对违反泊车位相关地契条款的人士提出检控或施加惩处;如有,详情及宗数为何;及
 
(四)有否措施确保个别泊车位的准买家知悉有关地契是否载有使用人限制条款,例如公布该等停车场内的个别泊车位有否受该等条款限制?

答覆:
 
主席:

  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后,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综合回覆如下:
 
(一)根据运输及房屋局提供的资料,有关停车场的资料详情载于附件一。
 
(二)房委会在二○○五年分拆出售商场及停车场物业予领展,包括178个停车场,当中176份地契载有相关条款限制车位的使用者。倘若业权人申请豁免于有关使用者的限制条款,地政总署按一贯既定程序处理,包括谘询当区民政事务处、规划署、运输署、房屋署和各相关政策局/政府部门。根据地政总署现有的统计资料,截至二○一八年八月底,地政总署共批出20份短期豁免书,容许地契指明以外的使用者使用有关停车场,共涉20个停车场的261个停车位。该20份短期豁免书的资料载于附件二。

  豁免费的厘定是反映有关物业因获豁免限制而可增加的租值。由于不同屋苑及屋邨的豁免书涉及不同生效日期、位置及其他限制等因素,故不适宜笼统以平均费用作出比较。
 
(三)土地契约是政府与土地业权人签定的私人契约,地政总署是以地主身分根据地契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有关行动不涉执法及检控。

  在执行地契条款方面,一如其他私人物业,地政总署主要是因应有关违反地契的投诉或转介,根据现行程序作出巡查和跟进,并且会视乎情况征询相关政策局/政府部门及法律意见。如证实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地契条款行动。

  一般来说,地契条款不会要求违契业主作出惩罚性赔偿。如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地政总署会就个别情况处理,包括要求业主纠正违契情况。如违契的情况未被纠正,地政总署会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将警告信送予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及引用《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有关土地或将有关权益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
 
  过去三年,就该等二○○五年分拆出售的停车场而言,地政总署共收到有关怀疑13个停车场业主违反使用者限制条款的投诉,并根据现行程序作出22次巡查和发出24封跟进信件。经调查及征询法律意见,未证实有违反相关地契条款的个案。
 
(四)买卖停车位与买卖其他物业无异。准买家须留意相关地契条款、物业契约及公契等重要文件的内容,以及谘询独立专业意见。
 
  至于个别地契的条款为何,包括是否载有停车位使用者限制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准买家可在土地注册处查阅相关地契。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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