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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规管利用动物作招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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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有不少餐厅、咖啡馆及未领有食肆牌照的店铺在处所内饲养动物供顾客赏玩,以作招徕。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这些动物的处境往往极不理想,包括缺乏休息时间、活动空间狭窄,而且未获提供充足粮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收到在上述处所内动物遭虐待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
 
(二)过去三年,政府有否统计该类处所的数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现行法例有否规管(i)食肆经营者利用动物作招徕及(ii)未领有食肆牌照的处所经营者提供非现场烹制的食物(例如杯面、饼干及纸包饮品)供顾客在店内享用;如有,详情为何;
 
(四)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检控上文第(三)(ii)项提及的处所的经营者无牌经营食肆;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三年,政府有否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就食物业处所内发现动物对有关的经营者提出检控;如有,详情为何;
 
(六)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派员乔装顾客,调查该等处所的经营者或顾客有否触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会否修订法例,以加强规管利用动物作招徕的商业行为,以保障动物权益?
 
回覆:
 
主席:
 
(一)过去三年,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曾接获一宗有关咖啡馆涉嫌残酷对待其饲养兔子的投诉,经调查后没有发现涉及残酷对待动物情况。有关咖啡馆同时涉及无牌经营食肆,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已提出检控。
 
(二)及(三)所有持牌食物业处所均须符合《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的规定,保护食物免受污染。由于动物的身体、皮毛及排泄物均可能带有病原体和寄生虫,或会成为污染食物和设备的源头,为保障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规例》第5(3)(b)条规定,食物业处所的食物室(包括厨房)不得容受或准许活的禽鸟或动物存在。
 
  另外,《规例》第10B条禁止任何人将狗只带进任何食物业处所内,并订明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士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许狗只在其食物业处所内出现,规例容许的例外情况只有该等狗只为视障人士充当向导(进入食物室(包括厨房)除外)或与执行法定工作有关(如警犬)。
 
  除《规例》第10B条的规定外,食物业处所内存有其他动物并非牌照的主要规管事项,但持牌人须保持食物业处所妥善清洁及状况良好。同时,《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定,所有在本港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因此食肆持牌人有责任确保其食物安全及其处所的环境卫生。
 
(四)根据《规例》第31(1)(b)条,任何人经营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人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业,须申领食环署签发的食肆牌照。
 
  过去三年,食环署曾就无牌经营食肆的处所分别提出1 711、1 604及1 710宗检控,该署没有备存这些处所利用动物作招徕的分项数字。
 
(五)过去三年,食环署曾就食物业处所持牌人违规容受或准许动物进入食物室提出一宗检控。
 
(六)渔护署人员如接获市民投诉残酷对待动物,会在巡视后对涉嫌违法的处所适当跟进调查。
 
(七)我们检视海外有关动物福利的法例,以及考虑动物福利机构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后,计划于今年年中就加强保障动物福利的建议谘询公众,当中包括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对动物照顾者施加须谨慎照顾其动物责任的概念,即要求饲养动物人士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其动物的福利,例如必须为其动物提供适当的照顾和充足的活动空间等。根据这些建议,上述所指的「动物照顾者」包括有饲养动物的处所负责人。我们会在参考公众谘询期间接获的意见后,制订有关的立法建议。以动物作招徕的商业行为,如不涉及残酷对待动物或没有谨慎照顾动物,政府并无计划以法例规管。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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