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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发出《实务守则》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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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三月二十日)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处置条例》)第196条,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吸收亏损能力规则》)发出《实务守则》有关「吸收亏损能力」的章节。
   
  《吸收亏损能力规则》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作为银行界处置机制当局若干酌情决定权。《实务守则》之「吸收亏损能力」就金融管理专员拟如何行使有关权力,包括将认可机构及其集团下某些公司归类为「处置实体」或「重要附属公司」的权力提供指引。这些实体将须维持最低限度的吸收亏损能力水平。《实务守则》之「吸收亏损能力」特别订明金融管理专员的规划假设,即当在香港注册为法团的认可机构的综合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港元,须符合有关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陈德霖表示:「为确保日后一旦有香港认可机构倒闭,仍能以有序方式予以处置,以避免影响金融稳定及尽量减少动用公帑的风险,规定香港认可机构须维持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资源,是迈向这个目标的重要一步。」
   
  《实务守则》之「吸收亏损能力」草拟本于去年进行谘询,谘询期由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共接获七份意见书。香港金融管理局已仔细研究所有意见,并按适当情况纳入最终订本。
   
  《实务守则》之「吸收亏损能力」章节可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网站下载。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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