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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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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有关法例,使司法机构可实施有关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多项建议及相关安排。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级别法院持续面对招聘困难。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坚信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助司法机构招聘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挽留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让他们可继续以他们的经验和才能服务社会。
 
  此外,法官及司法人员现时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较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官的退休年龄为低。
 
  为此,司法机构就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进行研究后,向政府提出多项建议。政府在仔细研究后,全盘支持有关建议。主要建议概述为以下几点。
 
  首先,在法定退休年龄方面:
 
(i)将终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的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延长至70岁;
 
(ii)为免窒碍较低级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事业发展,并有助注入新血,将区域法院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维持在65岁;以及
 
(iii)将土地审裁处成员、裁判官及其他属裁判官级别的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至65岁;
 
  第二,在提早退休年龄方面:
 
(iv)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龄,由60岁相应提高至65岁;
 
(v)为土地审裁处成员、裁判官及其他属裁判官级别的司法人员引入60岁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龄;以及
 
(vi)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引入新设的60岁法定酌情提早退休年龄,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是否批准酌情提早退休;
 
  第三,在酌情延长任期安排方面:
 
(vii)与其他级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相类,订明可酌情延长区域法院法官的任期,总计不得超过五年;
 
  在过渡安排方面:
 
(viii)提供机制让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选择是否转至新退休安排。
 
  为落实建议,我们提出《条例草案》,建议对四条条例作出修订,即《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以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
 
  《条例草案》除了落实上述建议外,也就相关安排提供了适当的细节。其中包括现行法官及司法人员选择是否转至新退休安排的具体安排,例如他们一般须在法例生效两年内作出选择;作出选择后,相关退休安排将适用于有关法官或司法人员任职司法机构的整段期间内,不论他是否可能在该段期间晋升至更高级职位。
 
  落实建议的法例修订,有助司法机构维持不同级别法院的人手,而这点对确保司法机构的运作效率和成效,至为重要。
 
  我们已就多项建议谘询多个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以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他们均表示支持。
 
  主席,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司法机构得以实施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建议及相关安排,以助吸引及挽留司法人才。
 
  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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