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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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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本年一月二十三日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政府一直透过《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及行政长官在该条例下订立的规例,实施及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针对十四个地方和两个组织施加的制裁或限制。过去五年,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及香港海关(海关)分别就201宗及99宗怀疑违反制裁的个案进行调查。负责相关执法工作的人手包括警务处相关调查组的69名人员及海关贸易管制处的47名人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个案按所涉受制裁地方/组织划分的数字(以表列出);
 
(二)有否评估目前的执法人手是否足够;如有,结果为何;有否计划增加人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目前是否按照受制裁地方/组织调配执法人手;如是,详情为何,以及有否按出现违反制裁行为的风险调配执法人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须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决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而采取的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须按外交部的指示,实施联合国安理会所议决的制裁,以履行国际义务。
 
  现时联合国安理会共针对十四个地方(注一)和两个组织(注二)施加制裁或限制。特区政府透过《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条例》)及行政长官在《条例》下订立的规例,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针对该十四个地方和两个组织施加的制裁或限制。
 
  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和香港海关(海关)是《条例》的执法部门。一般而言,警务处主要负责财政制裁、金融交易或移转资金等制裁措施的相关执法工作,而海关则主要负责与武器和其他受制裁物品的供应、售卖或移转有关的执法工作。两个执法部门一直以不偏不倚的态度,依法严肃跟进任何怀疑违反《条例》的个案。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为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性及机密性,政府不会公开个案详情,包括相关个案所涉及的地方或组织。
 
(二)政府一直留意执法部门处理怀疑违反联合国制裁个案的人手安排,并按需要提供足够资源。警务处的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负责的工作包括执行《条例》,该调查组的人手将由现时的六十九人,在二○一九至二○年度增加至七十九人。至于海关,除了在各边境管制站负责实地查验货物的人员外,其贸易管制处有四十七人负责包括执行《条例》等工作。政府会继续按需要向警务处及海关提供足够资源。
 
(三)警务处及海关负责执行《条例》的人员均受过相应训练,有足够能力调查和跟进涉及不同受制裁地方或组织的怀疑个案。警务处及海关会因应每一宗怀疑个案,灵活调配人手跟进,而非指派个别执法人员专职负责特定的受制裁地方或组织的个案。此安排在能更有效善用人手之余,亦确保所有怀疑个案均获妥善跟进。
 
注一:这十四个地方是阿富汗、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马里、索马里、南苏丹、苏丹,以及也门。
 
注二:这两个组织是伊黎伊斯兰国及基地组织。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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