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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下三项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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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规例》)、《2019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7)公告》(《附表7公告》)和《〈2018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以期划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称和披露公司是否属有限公司方面的责任。

  《2018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实施后,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05A条及第805B条制订了《规例》,旨在就非香港公司,订明须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披露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的规定。

  《附表7公告》旨在把《规例》下的若干罪行纳入《公司条例》附表7内。附表7述明在某些条件下可不就之提出诉讼的罪行。

  《生效日期公告》旨在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定为《修订条例》尚未生效条文的生效日期。《规例》和《附表7公告》会在同日生效。

  三项附属法例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于二○一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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