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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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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十三日)到访离岛区议会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保安局局长:多谢各位传媒朋友。第一,我想告诉大家自从保安局提出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建议之后,我们总共收到4 500个意见,其中3 000个表示支持,另外有1 400个不同意,亦都有提出一些其他意见的。
 
  支持的理由大概归纳为:这是一个符合公义的做法;第二,不希望香港变成一些逃犯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这个现象;第三,有一些支持意见认为,我们要确保香港市民不要受到这些逃犯可能带来的安全及治安威胁;更有很多支持的都认为台湾杀人案必须要处理。
 
  反对的意见可归纳为几方面。第一,就是有些对于内地司法制度的一些看法,这些我不打算在这里评论,因为这是一些他们的看法。但我必须强调,这次我们保安局的建议,是以同一标准去向全世界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当我们跟他没有长期协议的时候,怎样以个案形式去处理有关的一个我们亦都认为需要处理的个案。这个标准会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同样适用,而这个标准亦都符合我们一般逃犯移交的国际做法,包括我们参考了联合国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一些范本。
 
  再者,我亦都希望大家将焦点分开。长期协议是我们主要和主体移交逃犯的做法。现在所提的一个以个案形式移交的(做法),只是当我们和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未有一个长期协议的时候,我们希望以个案形式,按着实际情况、以案情的需要、以互相尊重的态度去处理一些我们应该处理的一些个案。
 
  第二种是有些担心政治的理由而被移交。我们现在的建议就是沿用现有《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里面所要求的所有保障。为了让大家清楚,或者我读一读有关条文。这些条文都是法律上的条文。例如,有一个它们必须遵守的就是双重犯罪的原则,双重犯罪的原则即是说我们无论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它提出的要求要符合当地法律的犯罪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他(疑犯)必须,如果发生在香港,是犯了我们的刑事条例。他(疑犯)是犯刑事罪,而且必须是严重的,即是说可以判监禁最少一年,而且亦都是在我们罪类里面的,这个在我们《逃犯条例》第503章第2条(2b)里面说得很清楚,这个行为如果在香港发生的话,是会构成一个香港的罪行。政治罪行是不移交,这个在我们《逃犯条例》第5条(1a)里面说得很清楚,属政治性质罪行是不移交。我们《逃犯条例》里面亦说得很清楚,如果检控是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者政治意见之下提出,是不移交。这个条文在第5条(1c)里面说有关的移交要求,虽然宣称是因为有关罪行而提出,但实际上是由于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这个人而提出的,是不移交的。有条文亦说明,如果因为这些元素而导致对他不利,是不移交,这是在第5条(1d)里说得很清楚。如果这个人,可能是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在审讯的时候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或拘留,又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样也不会移交。另外,(条例)也说明,只可以在我们大家协议了的情况之下,才可以提出有关检控,即是说在移交令以外的控罪是不能提出的,这亦在我们的条例里说得很清楚,刚才所说的第5条(1d)和(1e) (应为第5条(2))里也说了。
 
  另外,我们也有条例说明不可以将他转到第三方,这也是在刚才所说的第5条的第2款(应为第5条(5)),就是说不可以转到第三个地方。接着在我们的条例第5条(应为第13条)也说,死刑是不移交。所以纵观刚才我所说不能够再加其他控罪、不能移交到第三方、死刑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如果他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都不移交,这些条款会在我们的修订建议里全部适用。
 
  另外,第三点,有些意见担心商界在他们的日常营商环境里,会不自觉地犯了刑法而导致被移交。第一点就是刚才我说过,必须要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即是说他在内地的行为,无论是涉及哪一类型,在香港也必须成为一个刑事罪行。所以,如果他是无心之失,又或者错漏,根本在香港也不会犯法。因为在香港的普通法里说明,任何刑事罪行是有两个元素,第一就是行为会触犯法律;第二个更加重要的是他一定要有犯罪意图,就是英文所说的mens rea。如果一个人,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没有犯罪意图,是不会构成刑事罪行的。这些都是我会继续向不同人士解释双重犯罪以及在刑事罪行方面必须要求的这两个元素。
 
  我重视不同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又包括一些提出另外一些方法的意见。我和我的同事,包括律政司及保安局的同事会很谨慎、很小心,亦会以重视的态度去处理。但为何我说必须要谨慎?因为我们沿用了这机制差不多二十二年,我作任何考虑,我必须谨慎去确保我们的机制得以保存,去处理我们必须处理的一些重要严重案件。
 
  但是,我必须强调我们是有两个现实要处理,就是第一,处理台湾杀人案现在法律上不容许我处理的(移交逃犯安排),而收集的意见绝大多数都认为应该要处理。第二就是,因为台湾杀人案明显地暴露了我们制度上的缺陷,我必须要处理,确保类似的案件,无论是杀人、纵火、强奸、械劫等,两个月后再发生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我们是否都要处理呢?这是我必须要面对的,亦希望大家明白保安局提出今次修订的出发点和目的。
 
2019年3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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