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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有关《进出口条例》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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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五年,执法部门为执行《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III部(禁运物品等)及第IV部(未列舱单货物及走私)的规定而分别采取执法行动的次数;该等行动分别导致的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以及涉及的物品/货物种类及数量为何?

答覆:
 
主席:
 
  《进出口条例》(第60章)旨在对在香港输入和输出物品,对已经输入香港或可能输出香港的物品在香港境内的处理及运载,以及对任何附带引起或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事宜,作出规管及控制。经谘询各相关政策局及部门,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海关透过风险评估及情报分析,在海陆空边境对旅客、货物、邮包和运输工具进行查验及监控,并与本港及其他地方的相关执法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加强情报交流及适时采取联合行动,以有效打击走私活动,包括走私禁运物品及未列舱单货物。
 
  过去五年(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海关为执行《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III部(禁运物品等)及第IV部(未列舱单货物及走私)的规定而分别破获20 666宗及622宗案件。
 
  根据《进出口条例》,所有禁运物品必须先获得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牌照或许可证,方能进出口;没有有效牌照或许可证而把任何禁运物品带进/带离香港即属违法,而有关物品亦会被检取及充公。该条例第III部(禁运物品等)中所指的物品及其相关的部门包括:
 
  • 工业贸易署:战略物品及配方粉等
  • 食物环境卫生署:冷藏或冷冻肉类及家禽等
  • 环境保护署:有毒化学品等
  • 卫生署:药剂制品及药物、中药材及中成药等
  • 渔农自然护理署:除害剂等

  就第III部(禁运物品等)案件而言,过去五年共有21 363名人士及400间公司被检控,分别有20 864名人士及387间公司被定罪,涉及的物品估计市值约2.24亿元,主要包括配方粉、化学物品、药剂制品及药物等。详细数字载于附表一。
 
  根据《进出口条例》,所有进口或出口的货品均需记录在舱单内,任何人输入或输出任何未列舱单货物即属违法。就第IV部(未列舱单货物及走私)案件而言,过去五年共有868名人士及23间公司被检控,分别有731名人士及20间公司被定罪,涉及的物品估计市值约12.1亿元,主要包括手提电话及配件、电脑及配件、贵金属及应课税香烟等。详细数字载于附表二。
 
  香港海关会继续加强执法,并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及交换情报,全方位打击走私活动。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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